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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如皋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浏览量:530 2021-08-11

一、 推动科技产业融合

     1.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南通市“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 目的企业给予南通支持额度的25%,对获得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 转化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根据南通立项文件给予资助。设立如皋 科技攻关计划,对符合“3232”产业方向实现产业关键技术突破 的工业、农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按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 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资助,对公共卫生、文化教 育、民生科技等领域社会发展项目给予立项。 

    2.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对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设立的国家级、 省级工业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100万、50万奖励,农业类分别给予20万、10万奖励;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如皋市级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参照南通标准),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 

    3.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 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 5 万 元奖励;对当年考评优秀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 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 百强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当年同比净增税收地方留成 部分的80%。同一类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5.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进入市高企培育库且申报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另奖励孵化年房租 的50%;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另奖励孵化年房租的 100%。同一企业奖励孵化年房租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及科创型项目。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 迁移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经省科技厅公示的有效期内制造业、 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整体迁 移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 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对当年落户 并获得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推动南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移落户并完成变更手续、科 创型项目落户并获得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认定的第一引 荐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研发用房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用房租赁优惠。 

    7.扶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通过南通评审,首次入选企业培 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 业按 60 万元、240 万元、600 万元分三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一 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80 万元、200 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保持 30%以上、40%以上、复合增长 20%以上的, 每年分别给予 20 万元、80 万元、200 万元补助。其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高于 3%的,按照研发投入 年度发生费用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的 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 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支持平台载体建设 

    8.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创 新创业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 级、南通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南通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奖励 20 万元。 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创新创业载体每新培育 1 家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南通科创型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孵化 企业毕业落户本市园区两年内获评南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高 成长性科技企业、一般科创型企业的,对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奖励。 

    9.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同时通过 CNAS 认证 和 CMA 认证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经批准由企业主导设立的技术研发类研究院(所、中心)等研发机构, 由市财政按当年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 2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中心等合作平台,给予当 年产学研合作成交额 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高校 派驻负责人(每个单位限 1 人),给予当年产学研合作成交额 1%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0.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工作站 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 予 10 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推动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含境外研 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形成成果 转化,对企业转型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单个项目当年实际支付 产学研合作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企 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实际支付额的40%、30%,其他企业奖励20%。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生物医药类研发项目进入Ⅲ期临 床试验,与医院开展合作的,视同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奖励,最 高不超过50万元。 

    12.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 成单位,除省奖励外,由市财政再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3.给予企业科技信贷支持。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 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符合“3232”产业方向、运行质态良好、纳 入我市“科技企业白名单”的企业,新增 1000 万元以上信贷的, 实行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其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由市财政、 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分别按 40%、40%、20%的比例共同承担。

     14.给予企业科技担保支持。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科技型 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在 0.7%(含)以下的, 予以担保金额 0.3%的费率补助。 

    15.给予企业保险补助。对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复同意的合 作保险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科技项 目研发损失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等规定产品的,对合作保险机构予以保费总额 2%的补助,每家 最高补助 50 万元。 

    16.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对我市实现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按照《关于进一步打造资本市场“如皋板块”助推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皋政发〔2020〕21 号)文件执行。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 利获得授权的,按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予以补贴。

    18.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以上 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超过20件、30件、 40件、50件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从本市外引进的获得授权的与研发 生产相关联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的高价值专利技术并转化实施的每件资助1 万元。对地理标志权利人有超过5家以上企业经协议批准共同使 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批国家或省知识产权项目立项的奖励5 万元。对将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达到或 优于国际先进水平且实施一年以上的,每个奖励3万元。

七、加强高端人才引育

     19.集聚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相关人才政策根据《中共如 皋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皋委发〔2018〕24号)执行。 

     20.鼓励外国人才就业。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 国专业人才(B 类)在南通首次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证并 保持12个月有效期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 人的奖励。

     21.评选如皋市科技强企人物。对新入选的如皋市科技强企 人物授予金牌。

 八、优化科技创新服务

     22.给予科技创新券联动奖励。对经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 务云平台认定通过,获得省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1 财政资金联动奖励。

     23.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对市内技术输出方技术合同登记备 案金额每 1000 万元奖励 0.5 万元,单个企业年内奖励总额不超 过 5 万元。

 九、其它

     1.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 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所有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科 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新开业规模 工业企业除外)研发投入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达不到2.7% 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低于5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比 达不到高企认定条件的,按奖励政策的60%兑现。 

     2.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 限,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补贴金额时,按当年税收地 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初创型科技企业、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当年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类奖励除外)。

     3.企业当年发生亡人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 制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4.加强奖励审核确认和监督。本政策意见奖励对象和奖励金 额由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并提供有效附件,市财政局审查, 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5.本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科 技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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