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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浏览量:563 2021-08-11

一、补助对象

1.在我市注册且不占用土地及岸线资源,从事各类油品、煤炭、钢材、木材、粮食、石材、棉花、有色金属、塑化品等经营业务的贸易型企业和年应税销售20亿元以上的建材贸易企业;

2. 在我市注册不占用土地及岸线资源,并将市外发生的业务整合到我市开票纳税的总部型服务业企业;对占用土地及岸线资源的总部型服务业企业,只补助市外发生的业务在我市汇总开票、纳税部分;

3.在我市注册且不占用土地及岸线资源,经营交通运输和船货代业务的企业;

4.在我市注册从事融资租赁、融资保理等新型金融业态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以上标准的对象实行分档补助,用于企业人才引进、技改投入、信息化建设、做大做强等。

1.年纳税1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当年地方留成财力的60%给予补助;

2.年纳税100万(含)-400万元(不含)的,按企业当年地方留成财力的65%给予补助;

3.年纳税400万(含)-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按当年地方留成财力的75%给予补助;

4.年应税销售20亿元(含)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含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补助政策。

三、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向各镇(区、街道)服务业主管部门申请,各镇(区、街道)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所(分局)初审后于当月15日前将审批材料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确认后转市税费协同共治办公室,市税费协同共治办公室对企业纳税进行审核确定后将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名单和市税费协同共治办公室提供的纳税数据对专项补助进行测算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将资金拨付镇(区、街道),各镇(区、街道)应于15天内兑现到位。

前三季度补助一律以地方留成财力的60%比例测算,年终结算时按适用比例补差。

四、相关说明

1. 当年地方留成财力的测算基数以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税款为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不含税务部门通过评估及稽查补交的税款。

2.本意见凡涉及贡献补助的,其补助由市、镇(区、街道)按当年市镇财政体制结算分成比例负担。

3.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4.本意见与其他补助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本政策。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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