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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级让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663 2021-08-12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让利机制,根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9〕1号)、《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134号)等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在潍坊市境内设立(迁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已完成投资,并且满足政策、办法规定以及协议(章程)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要求。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增值收益让渡。县市区引导基金和市级代管的县市区引导基金不执行本让利政策。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内项目为基金投资前已在潍坊市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以及基金投资的符合基金返投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让利标准

本着“能让则让”的原则,将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获得的部分或全部增值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出资人。

(一)自2019年起,对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引导基金让渡增值收益分配条款,原则上应在基金协议中予以约定。

(二)基金工商注册一年后,按照基金投资领域、地域、阶段等情况,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实施差异化让利,具体让利额度如下:

1.产业发展类基金以及项目基金让利额度。产业发展类基金、项目基金实行同股同权。基金对市内项目投资,让渡门槛收益率以上投资收益;对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中我市项目投资,让渡全部投资收益。

2.乡村振兴类基金(含现代农业)让利额度。投资市外项目比例不超过50%的乡村振兴产业(含现代农业)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市外项目比例超过50%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实行同股同权。

3.创新创业类基金让利额度。按照《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9〕2号),根据基金投资地域、阶段等特点,创新创业类基金采取市内投资、基金招商两种让利模式,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只能视情况选择一种模式申请让利。

(1)市内投资让利模式。创新创业类基金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项目、企业的,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全部投资潍坊市内项目、企业的创新创业类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创新创业类基金投资市内早中期、成熟期项目、企业或投资市外项目、企业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

(2)基金招商让利模式。创新创业类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引入符合潍坊产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项目,按照引入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纳税总额申请让利。

①基金存续期内,引入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10倍以上、12倍以内(含12倍)的,让渡50%收益;12倍以上、14倍以内(含14倍)的,让渡75%收益;14倍以上、16倍以内的(含16倍),让渡90%收益;16倍以上的,让渡全部收益。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招商项目考核认定结果为准。

②基金存续期内,引入企业、项目的纳税额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2.5倍以上、3倍以内(含3倍)的,让渡50%收益;3倍以上、3.5倍以内(含3.5倍)的,让渡75%收益;3.5倍以上、4倍以内的(含4倍),让渡90%收益;4倍以上的,让渡全部收益。引入企业、项目的纳税额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减去企业享受的税收返还及奖励金额。

4.基础设施类基金让利额度。基础设施类基金对市内项目投资,让渡门槛收益率以上投资收益。

单只基金只能选择申请执行一类让利标准,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让利政策。

三、让利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出资人。

四、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

社会出资人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受让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以后,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转让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五、认定程序

(一)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出资人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让利额度及条件,并在基金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基金退出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向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让利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让利申请,审核让利相应证明材料。对符合让利政策条件的,基金在退出清算时,将市级引导基金增值收益中让利部分按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

(四)基金未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要求,或违反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规定的,不享受让利政策。

六、让利申请材料

(一)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二)基金投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情况、投资协议/增资协议、营业执照、资金拨付证明,以及完成投资领域、地域及阶段相关政策指标的证明材料;

(三)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申请书;

(四)政府引导基金让利分配方案;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符合条件的基金,可纳入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对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确认的基金让利条款,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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