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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企业执法司法“白名单”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675 2021-08-18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加快“如意”营商环境品牌打造,有效控减涉企执法检查过多过频、企业应接不暇问题,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和执法环境,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满意度,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企业执法司法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

第二条  “白名单”主要为市内相关涉企检查和处罚部门在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执法司法活动时候作参考。

第三条  “白名单”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四条  “白名单”企业认定标准:

1.上一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获评如皋市五、四、三星级企业家,本年度成长性仍然较好且所处产业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  

2.我市产业链中龙头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重点为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后备企业。

3.市内制造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产品创新项目实施企业。

4.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高成长性规模以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如皋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6.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防范识别应对违法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商业惯例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7.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信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无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在上述范围内亦无不良记录。

8.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经营异常、列入关停或整治范围、在各类信息系统等信用平台有不良记录、企业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失信记录或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推荐进入“白名单”。

其中:第1-4条符合一条即可,第5-7条必须全面满足,第8条属于“一票否决”内容。

第五条  “白名单”企业认定程序:

1.镇(区、街道)推荐。

2.质态复核。市发改委、科技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对推荐企业产业层次、科技含量、运行质态、企业管理等进行联合复核。

3.信用审查。发改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如皋支行、如皋法院等分别对企业、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信用审查。

4.合规考察。市检察院会同发改委、工商联等部门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选任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企业进行合规考察。

5.部门会商。发改委、检察院、司法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等涉企检查执法司法部门会商认定。

6.正式发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商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六条  支持措施

1.严格执行《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免罚轻罚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上网的,应第一时间报送市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3.严格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规定,并在年初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予以充分体现,做到“无事不扰”。

4.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5.司法机关在办理“白名单”企业犯罪案件时,注重对案发前质态、信用、合规的正面评价,在适用强制措施、不起诉、量刑等方面依法从宽考量。

6.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享受政策支持。

第七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凡“白名单”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即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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