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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浏览量:599 2021-09-1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破园区、聚力招引”的 实施意见》(日发〔2015〕7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 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7 号),制定如下科技创新扶持 政策。 

一、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对技术合同登记、专利权转让登记 或专利实施许可备案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从外市引进的先进技术项 目,在有关项目登记或备案实施后,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效果,给予 技术交易额 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 30 万元。对促成不低于 5 项 外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在 50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中 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财税扶持政策,推 动企业科技研发投入逐年递增。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 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达到 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10%给予后补 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 发投入 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 1000 万元,在省财 政承担 50%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 30%、区县财政承担 20%(市属企 业由市财政承担)。

三、支持区县政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区县政府投资或参与 建设的创新创业街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和科技 企业孵化器、公共专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集聚区,根据建设、运 营和科技研发投入等情况,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考核认定,给予区县 政府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补助。

 四、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现有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 化器(农业科技园),经市科技、财政部门组织评估为优良的, 每年给予 30 万元运营经费补助,最多连续补助 2 年。对新备案的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100 万元补 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30 万元补助。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考核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 地、农科驿站),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业绩突出的,每年最多 给予 10 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补助 2 年。

 五、支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支持 建设高水平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个研究院吸纳 10 名以上高层 次创新人才及团队,达到国内产业技术创新先进水平,经市科技、 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后每个给予 50 万元—200 万元科技经费补助。 市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高层次 科技人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 等研发机构,对购买的研发设备,给予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的研发 补助。对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科技经费补助。

六、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领支撑产业发展。市内企 事业单位牵头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 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科技经 费补助。 

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分别 50 万元、30 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备 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经费 补助。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行关键技术研 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科技经费补助。根据高新技术 企业(含当年新认定的)产值、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 量拥有量、纳税总额的年度增幅情况进行评估,给予优秀企业 30 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补助一次。

 九、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 微企业加入“日照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根据入库企业 (含当年新认定的)的产值、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 拥有量、纳税总额的年度增幅情况,由市科技、财政部门进行评估, 给予优秀企业 10 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对参与创新创业的中小微企 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 测、试验、分析等活动的,在省财政补助 4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 给予使用费用 40%的补助,鼓励其科技创新活动。同一中小微企 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小微企业 给予适当经费奖励。 

十、支持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 5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 励。

 十一、支持企业专利运用。对被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和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和 20 万元经费补助;对被认 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 元经费补助。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十二、支持创制技术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 予 30 万元奖励;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前 5 位起草单位,给予 15 万元奖励;参与制 定国家标准的前 3 位起草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内按最高 级别只奖励一次。

 十三、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对当年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 品种的科技研发主持培育单位,根据项目正常实施效益情况,给 予 30 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科技研发主 持培育单位,根据项目正常实施效益情况,给予 10 万元补助。以 上资助项目推广实施后如未通过结题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收回 补助资金。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补助一次。 

十四、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和 30 万元经费;对认定为国 ─ 5 ─ 家级研发机构的我市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 且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 经费补助。 

十五、加大科技奖、专利奖支持力度。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 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 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和 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省专利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称号的企业和省 优秀发明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年 度内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十六、其他事项 对重大科技创新事项的扶持,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一事一 议”,给予特别支持。对完成年度财政研发投入指标、科技创新 发展指标的区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优先享受市级财政科技创新 扶持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日 办发〔2015〕36 号发布)废止。本政策原则上不与人才引进政策 重复奖励;本政策单个企事业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 励。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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