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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报名时间:2019-02-28——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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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9-02-28——2019-06-30 报名已结束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邢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按照高端招商、招大引强的工作思路,打造投资高地、政策洼地、创业福地,确保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本政策。

招商环境

范围:从开发区以外引进的二、三产类项目(不含商业综合体)、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都属于本文招商引资的范围。对城建类、社会公益类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另行政策规定。

对新建项目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邮、通供水、通排水、通燃气、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和场地平整。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开发区负责收储、平整土地,净地交付项目单位。


企业扶持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根据项目选址位置,参照所属区片的评估地价及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纳税情况确定地价。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在市政配套、技改等方面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5亿元)且每亩纳税1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应交土地价款的4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8亿元(含8亿元)且每亩纳税15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按照应交土地价款的5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8-10亿元(含10亿元)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应交土地价款的60%进行奖励。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投资与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总和。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龙头项目、填补国家和省空白项目、国内500强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鼓励实施产业链招商,对入区企业一并引进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配套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产业龙头企业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产业配套项目,与龙头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开发区的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但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规划、环保要求,且投资强度大、纳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投资规模可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入驻开发区各类产业园区。
  (二)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新上生产性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年限。
  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5亿元)且每亩纳税1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连续两年按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8亿元(含8亿元)且每亩纳税15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连续三年按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8-10亿元(含10亿元)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龙头项目、国内500强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连续五年按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区级行政部门在政策范围内能够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减收或缓收。


  (三)金融帮扶政策

  第九条 根据企业贷款融资需要,开发区积极协助企业办理融资手续。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在办理融资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设限干扰。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企业诚信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诚信信息、信用评级等信息交流,打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四)企业上市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协调安排专业部门及相关人员帮助企业完善申报上市的相关材料,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最优质、最高效、最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企业上市申报期间税收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人才扶持政策

人才支持和用工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首席科学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的中青年专家等,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才;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海内外跨国公司等创新创业团队。经批准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和工作津贴。对在开发区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满三年的人员可申报国家、省、市拔尖人才。
  引进其他层次的人才,经批准认定后可列入领军人才人选,自认定后发放工作津贴。
  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意见》(邢开发[2013]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创业和工作,对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中层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副总级别以上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限申报一次。
  第十五条 对区重点企业提供劳动人事代理、职工档案管理、劳动用工备案、发布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岗前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等十项免费服务。根据企业意愿或需求,结合就业政策,企业委托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新招录工人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对开发区重点企业录用的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将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由区财政保障基本工资。受聘工作满6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优先招聘录用为财政开支人员。
  第十七条 对符合贴息贷款认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完善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技术创新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运用好国家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开展新产品技术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第十九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按不同档次予以奖励。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除国家奖补外,按获奖等次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省奖补外,按获奖等次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每项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利消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批准列入国家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经评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批准列入省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经评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上述四项的奖励要满足下列条件:即项目投产达效后,亩均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且年总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地产类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在科技研发、争创名牌等方面,按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给予科技奖励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①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海关环节代征税和政策性退税)1000万元以上的。②投资企业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③对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现有产业提档升级起到重要带动作用的。

其他扶持政策

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以独资、入股、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二十五条 凡按规划要求兴建1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符合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条件的,享受省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实行优惠政策“一事一议”。已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八)总部经济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旅游、法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工程施工、中介服务、国内外大中型企业设立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以及房地产类等总部经济类企业注册开发区,奖励政策按照《邢台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邢台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邢开管字[2011]6号)和《关于保险机构车船使用税奖励暂行办法》(邢开管字[2013]2号)文件执行。

落地咨询

政策咨询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13823153523(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