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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江苏省 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1070 2022-07-28

为客观全面反映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推动各地抢抓数字时代发展机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科学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各地发展成效,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增添强劲动能。

二、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原则。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坚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坚持系统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紧密结合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兼顾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重点选取代表性较强的指标,科学反映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引导各地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提高数字经济发展水平。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五大类别28个数量指标以及1个满意度指标,共29个指标。其中,五大类别分别为数字基础能力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治理、数字生态体系建设。

三、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以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主要采用目标进度法和综合指数法,评价对象为全省13个设区市。

(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

采用目标进度法评价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根据省“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用于观测各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1.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年度发展目标为依据,综合评价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是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对未设定年度发展目标的评价指标,按照省“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序时进度值进行比较评价。

(二)设区市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

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设区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首先,根据各指标的当年实际完成情况计算水平指数,反映各设区市有关工作的现状;然后,根据各指标比上年的增减情况计算发展指数,反映各设区市当年有关工作的推进成效。

1.水平指数。

各指标水平指数(正指标)=(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20+80。

各指标水平指数(逆指标)=(最大值-实际值)/(最大值-最小值)×20+80。

大类水平指数=∑(各指标水平指数)/每大类指标数。

总水平指数=∑(各大类水平指数)/大类数。

2.发展指数。先计算各指标增长速度,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各指标发展指数、大类发展指数、总发展指数。

3.综合指数。综合指数=水平指数×50%+发展指数×50%。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统计局等部门牵头建立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对全省及各设区市开展综合评价。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有序实施评价。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每年1次,5月底前省有关部门认定并报送上年度综合评价指标数据,6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三)评价结果发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全省及设区市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报告,全面反映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成效。

来源 |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 | 创成汇-白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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