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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证监会发布评价指引 对伪科创企业说“不”

浏览量:758 2020-03-26

科创板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企业服务的,是为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服务的,那些不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不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在科创板挂牌,无形中将导致科创板资源配置功能的扭曲,也不利于科创板自身的发展。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首次出台对科创板申报企业科创属性的统一评价体系。证监会表示,出台《指引》的目的是落实科创定位,更好地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个人以为,《指引》的出台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将在多方面产生积极效果。


《指引》提出了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的“3+5”评价体系。具体而言,3项常规指标主要涉及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发明专利、营收等方面,5项例外条款则主要包括发行人须拥有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状况、发行人是否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服务)能否替代进口、发明专利50项以上等。一家企业要么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要么须满足5项例外条款中的任意1项,才会被认定具有科创属性。


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承担着多方面的重任。自去年7月22日开市以来,就受到市场的强烈关注。截至目前,在科创板挂牌的上市公司已达到92家,也涵盖了不同类型的企业。不过,如果按照《指引》的衡量标准,不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则超过20家,这样的比例其实并不低。


科创板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只有符合这个定位的企业,才能在科创板挂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不符合定位的企业,不会通过蒙混过关的方式跻身于科创板。毕竟,相对于其他板块,整体上科创板的估值更高,如果相关股东今后能以更高的价位套现,将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目前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有五套衡量标准,未弥补亏损的企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同股不同权的企业等,都可在科创板挂牌。相对于主板、创业板等板块而言,科创板上市门槛更低。但是,既然在科创板挂牌,发行人必须符合科创板的定位,也必须具备科创属性。


事实上,在《指引》未出台以前,除了五套上市标准,企业需要具备怎样的科创属性,并没有统一的衡量指标,因此也导致在审核时更多的是一企业一议,既容易引发争议,也容易产生不公平。而且,对于挂牌企业也无法进行很好地把关。客观上讲,这也是造成20多家不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能够在科创板挂牌的根本原因。


此次证监会出台《指引》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科创板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科创板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企业服务的,是为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服务的,那些不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不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在科创板挂牌,无形中将导致科创板资源配置功能的扭曲,也不利于科创板自身的发展。


另一方面,《出台》指引,上交所实施审核时,也将“有法可依”。由于制定了更细化、也更具操作性的衡量标准,将能避免此前审核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也能避免一企业一议现象的出现,无形中将大大提高科创板新股的审核效率。与此同时,也有利于在市场上制造更加公平的环境。


当然,最重要的还在于,证监会出台《指引》后,能将那些伪科创企业挡在科创板的大门之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法在科创板挂牌将变成事实。如此,将能避免温氏股份这样的养殖企业以创新的名义在创业板挂牌等现象的出现,让科创板真正变成科创企业的家园,让科创板成为中国“谷歌”、“微软”的孵化器。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原文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 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一年 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 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 述第(3)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 上述第(2)项指标的要求,研发占比应在 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 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 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 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 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 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 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利)合计 50 项以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


来源:新浪财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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