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量:17 2026-1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三部门)确定的试点城市群、试点城市、相关项目、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试点坚持城市群统筹、多城联动;场景牵引、应用落地;安全第一、风险可控;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以城市群为实施主体,聚焦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协同,推动氢能多场景规模化落地,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化模式。
第四条 三部门统筹试点顶层设计、方案批复、绩效评价、资金清算、监督管理。省级工信、财政、发改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统筹协调、日常监管。试点城市群牵头城市会同参与城市作为试点责任主体,负责试点方案落地、项目组织实施、数据报送、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年度自评等。
第二章 试点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试点城市群牵头城市应联合各参与城市建立试点领导小组与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签订城市间协同协议,落实任务清单、安全责任清单、资金保障清单。
第六条 试点城市群应当严格按照获批的试点工作方案推进实施,落实 “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 + N 个工业氢能场景 + X 创新场景” 任务,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四张清单落地。未经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重大调整试点方案、变更城市群组成、删减核心任务。确需重大调整的,由牵头城市按程序上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三部门审批。
第七条 试点城市群应当建立常态化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氢能项目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整改、应急处置机制。所有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八条 试点城市群应规范项目管理,优先选择产业链龙头、具备技术实力与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承担试点项目;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一哄而上,不得设置地方保护壁垒,构建开放的氢能产业生态。
第九条 试点所有相关项目信息、应用数据、用氢量、车辆运营、加氢站运营等信息,按要求及时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试点周期 4 年,单个城市群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奖励资金按“先预拨、年度绩效评价、期末清算”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城市群统筹用于氢能综合应用相关工作,严禁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资金重点用于降低终端用氢成本、支持制储输用项目建设、关键装备研发、基础设施配套、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方案由地方制定。
第十二条 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领本试点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牵头城市会同参与城市建立奖励资金台账,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留存完整凭证资料,接受审计、财政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贯穿试点全过程,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主,试点期满开展整体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拨、扣减、清算奖励资金的核心依据。
第十五条 每一个试点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牵头城市组织编制年度自评报告,包含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四张清单进展、用氢规模、终端用氢价格、项目实施成效、安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工作计划,经省级工信、财政、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三部门。
第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平台上报数据、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开展绩效评价,核算年度奖励积分,一个积分对应 8 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优秀:按规定足额核算奖励资金;
2. 评价合格:按实际完成情况核算奖励资金;
3. 评价不合格:扣减奖励资金,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达标的,暂停资金拨付、缩减试点范围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八条 试点期满,城市群提交试点总报告,三部门组织整体绩效评价,开展奖励资金最终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三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跟踪指导、现场抽查,对试点进度、安全、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级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可视情责令整改、扣减 / 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
1. 试点进展严重滞后,连续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目标;
2. 虚报、瞒报数据,伪造材料骗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3. 发生重大氢能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事故;
4. 擅自重大变更试点方案、违规挪用奖励资金;
5. 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6. 其他严重违反试点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资金虚报骗取、挪用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试点城市群退出或被取消资格的,停止后续奖励资金拨付,开展资金清算,相关试点任务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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