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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实施办法

浏览量:1020 2021-0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大力培养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申报认定及扶持资金发放。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在佛山市),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在佛山市全职工作3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近5年承担1项以上省级重大项目及1项以上市级重大项目,或3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领衔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省级及以上创新基地或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为在佛山创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连续在佛山市全职工作2年以上。

    (三)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单位,且是单位核心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持有者。创办的单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创办的单位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第六条 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在佛山市全职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近5年主持2项以上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为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为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四)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发展创新前景。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对佛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状况进行选拔认定。每三年申报认定一次,创新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名额不超过20名,创业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名额不超过20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名额不超过30名。

(一)申报方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向单位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单位申报。单位需核实所有材料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区属单位报所在区人才工作部门;市直单位(高校除外)报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表》可在佛山人才网下载。

   (二)申报材料

1.创新领军人才: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项目批件、聘书和验收结果证明、任职证明、有关业绩成果(奖项、专利)或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社保缴纳凭证、个人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2.创业领军人才:单位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章程、身份证(护照)、个人纳税凭证和社保缴纳凭证,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获奖证书、单位近一年的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3.青年拔尖人才: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立项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个人纳税凭证和社保缴纳凭证,有关业绩成果(奖项、专利)等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1.初审。区人才工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申报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报人。

3. 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4.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入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

5.公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的入选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佛山人才网网站、入选者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确定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公布,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年度发放,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扶持期为3年。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人才,只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不给予资金扶持;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但金额不足100万元的,核定补足差额。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内容为工作表现情况。考核情况连同个人年薪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业绩报告、境外人员出入境记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入选者在人才认定满一年后两个月内须提交考核情况,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第二次考核时间依此类推。入选者在扶持期间在佛山市内变更单位的,考核由新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入选者所在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扶持期间调离佛山市工作;

(三)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四)扶持期间中断工作3个月以上;

(五)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

(六)“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所发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我市相关人才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入选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继续全职在佛山市工作3年以上,如违反承诺,应退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和<佛山市创业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佛人社〔2011〕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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