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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本土领军人才支持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150 2021-01-29

  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本土领军人才支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人才制度和政策创新”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统筹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两种资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以培养和支持本土人才为重点,3年内遴选200名左右扎根厦门的科技创新创业、现代服务业、社会建设等领域领军人才(以下简称“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资格条件 

  “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本人在厦门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按实际在厦缴交社保、个税时间计算),每年在厦时间超过6个月,且目前仍全职在岗;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企业5倍,事业单位2.5倍)。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海纳百川”各项子计划中引进领军人才同类标准或关于本土领军人才的具体条件; 

  2.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 

  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特支计划)的人才,按国家奖励补助资金1:1的标准给予市级配套支持;入选市级以上引进人才计划的以及已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各项子计划的领军型引进人才,不再重复参评“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 

  三、申报与评审流程 

  1.发布公告。申报实行名额分配制,由市委组织部按每年遴选60名左右的总原则,根据各系统摸底情况,确定年度申报指标名额。市委组织部统一发布“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申报公告,“海纳百川”各责任部门发布各类人才类别的具体申报公告。 

  2.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海纳百川”各项子计划关于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参与“海纳百川”各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的评审工作。 

  3.综合评审。由“海纳百川”各责任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结合行业特点,并参考《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对人才进行分层次认定推荐,分为A+类(杰出人才)、A类(国家级)、B类(省级)、C类(市级)等四类。 

  4.提交建议名单。“海纳百川”各责任部门组织评审后,按照要求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建议人选名单。 

  5.公示和公布。市委组织部牵头对各系统和责任部门报送的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核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确定正式人选名单,并由市委组织部予以公示和公布。 

  四、支持与激励措施 

  1.经费支持。对入选“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的,按A+类、A类、B类、C类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特殊经费支持。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获得国家级支持经费1:1进行配套。扶持经费分两期拨付至用人单位,首期拨付50%,一年半后考核合格的再拨付50%。 

  2.优先推荐。“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并参加国情研修等人才活动;优先推荐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补助申请和各类奖励基金资助。 

  3.人才落户。“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可凭身份证、人才入选凭证等有效凭证及在厦连续缴交三个月社保证明申请直接办理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4.申办“白鹭英才卡”。“海纳百川”子计划规定可申办“白鹭英才卡”的,“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可通过对应子计划推荐申办“白鹭英才卡”。 

  五、管理办法 

  1.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坚持经常交流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人才入选一年半之后,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入选对象获得特支计划扶持后资金使用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是否有不适合继续担任“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的情况。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后续扶持经费,取消其领军人才称号。 

  2.加强人才流动管理。“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发生用人单位变动的,需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海纳百川”各责任部门报备。人才在本市内流动的,若仍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可以新的用人单位为主体申请第二批扶持资金。 

  3.规范扶持经费使用。扶持培养经费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费拨付至用人单位专款专用,其中50%由单位拨付至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50%用于人才在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研发、业务提升等,包括自主选题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参加学术会议、培训交流、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等,具体由人才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六、附则 

  1.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海纳百川”子计划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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