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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关于实施“飞凤人才计划”的意见

浏览量:2168 2021-01-29

《关于实施“飞凤人才计划”的意见》

(锡新委﹝2018﹞69号)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把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为响应中央号召,落实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市委《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推动“三个最密集区”建设,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在高质量产业发展、高效益科技创新、高层次对外开放和高水平产城融合上走在全市前列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飞凤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力引育产业创业人才

第一条引育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聚焦新兴产业,大力实施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办法,按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领军成长、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三类进行分类扶持。对顶尖人才团队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2 套人才公寓,3 年免租金,其中特别重大的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1 亿元的综合扶持经费;对创业领军成长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 万元的成长奖励;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1 套人才公寓,3 年免租金;在办公用房、创业股权投资、创业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贷款、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方面等优先给予支持。自主申报并入选国家“两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个人300 万元、培养单位500 万元奖励。

第二条引育各类产业高端人才。自主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的,给予培育单位50 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自主申报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的,给予培育单位30 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给予引进单位10 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自主申报并入选省“双创计划”团队、人才和博士的,分别给予培育单位100 万元/个、30 万元/名和5 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333 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培育单位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培育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上市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创二代等企业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开展海内外研修、专题培训、研讨沙龙和案例教学等活动,每年培训不少于100 人次。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的培训,可按照国内不超过1 万元/人次、境外不超过2 万元/人次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四条培育青年创客人才。对于高校在校生及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作为法人在区认定的科技载体内创业的,提供人均不超过15 平方米办公用房,并按载体租金补贴标准给予100%房租支持,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获得年度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市级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并入驻区内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省级项目5 万元,市级项目A 类、B 类、C 类分别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培育“三带”乡土人才。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三带”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入选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三带”能手、“三带”新秀的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入围参加市级及以上乡土人才技能大赛的,分别给予每人市赛1000 元、省赛2000 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大力引进产业创新人才

第六条大力引进产业核心创新人才。第一次在本区就业的产业核心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且落户无锡的可申请薪酬补贴,硕士(取得学历学位双证)、技师每人每月1000 元,博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2000 元,补贴时间为连续2 年;购买本区60 平方米及以上商品房(含存量房),连续在本区同一家单位工作满2 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给予硕士(取得学历学位双证)、技师购房补贴5 万元,博士、高级技师购房补贴10 万元,分5 年拨付。对申报年度内新引进的重大人才项目核心成员,可不受学历、职业资格等限制,经由区级招商部门申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给予其定向薪酬和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上述最高标准。

第七条大力引进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引进的核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自住,可享受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10%的一次性支持(核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年薪需在20 万元以上,在高新区连续缴纳个税5 年以上,支持不高于其5 年实际缴纳个税的地方留成贡献,由企业税收所在地兑现)。对用人单位从区外引进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每引进1 名分别给予用人单位3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引才奖励;分别给予个人2 万元、5 万元的薪酬补贴,分5 年拨付。新获评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大力引进高技能创新人才。用人单位全职引进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个人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个人15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个人1 万元、8000 元和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技能人才入围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的,分别给予个人和推荐单位市赛1000 元、省赛2000 元、全国赛3000 元、世赛5000 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大力推进柔性引智。鼓励用人单位以交流合作、技术攻关、培训咨询和评估诊断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外国人才。按照用人单位支付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情况予以资助:劳务报酬在20 万及以上的,按照劳务报酬的30%资助;10 万元及以上、20 万元以下的,按照劳务报酬的25%资助;劳务报酬在3 万及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按照劳务报酬的20%资助。柔性引进的人才及专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在锡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年,每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年,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60 万元/年。申领资助的外国人才及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无锡市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相关条款予以界定。对于获得“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市级命名的外国专家工作室并引入专家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积极储备产业后备人才

第十条建立“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全国重点高校实习基地”,择优选派在校大学生来区实习,用人单位使用上述院校学生实习的,可申请实习补贴。学生实习3 个月以上的,给予实习用人单位按本科生每人每月800 元、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贴,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 人/月/单位,补贴时间不超过3 个月/人,主要用于发放实习学生的生活补贴、购买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紧缺专业实习学生,可适当放宽院校、学历限制,补贴标准参照本科生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在全国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奖学金,奖励符合本区主导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对口专业优秀在校生,给予用人单位20%的奖学金补贴,每家单位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招收10 名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录用一人3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高校储备人才录用补贴,补贴对象为2 年之内首次就业的无锡籍或当年毕业的非无锡籍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由政府兴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活动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的,给予高校储备人才招聘补贴,其中在本市招聘按每个单位100 元/半天标准补贴;对组织赴无锡市外招聘的团组,按不超过800 元/展位的标准补贴。

第十四条鼓励技职院校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形式为用人单位输送技能储备人才,给予每年输送100 名以上技能储备人才的技职院校5 万元、200 名以上的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到本区同一家单位就业满一年的技能储备人才,分别给予初级工每人2000 元、中级工每人5000 元、高级工每人8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人才引育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新设博士后工作站并引入博士工作的,给予20 万元建站资助,获批独立招收资格的,再资助20 万元; 新进站博士后给予5 万元/人的一次性进站补贴,给予每人每月5000 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 年;出站博士后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 万元安家补贴,分3 年拨付。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加全市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加强海外招才引智工作站建设。推动全球纳才,在海外积极布点设立招才引智工作站,对于完成协议工作内容的签约工作站,给予每年10 万元工作经费。对于工作站引荐人才和项目成果显著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可“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加强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全国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紧缺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基地”,开展主导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定向(委托)培养时间不少于1 年,给予用人单位发放定向(委托)培养专项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8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 元,补贴时间不超过1 年。培养单位需与高校签订协议并到主管单位备案,学员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鼓励企业建设主导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训基地,对经审议并通过主管单位备案的实训基地,给予基地软硬件等设备总投入的30%资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给予不高于100 万元运营维护资助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5 年。

第十八条加强市场化引才平台建设。鼓励用人单位从区外引进税前年薪30 万元及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 年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核心技术、管理、研发人才,给予用人单位引才中介费50%的补贴,每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 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五、优化人才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完善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对获得区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就近入学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和初中)。

第二十条支持对上项目申报和扶持。鼓励人才引育单位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工程),对进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路演答辩环节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工作补贴,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补贴1 万元/类、2 万元/类和3 万元/类。

六、强化人才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明确职责分工。本意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人才办牵头抓总,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检查和强化考核,会同区财政局协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明确实施细则,发布申报公告,组织项目评审、认定、管理,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和拨付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抓好本意见相关政策和操作细则的落实,以及相关人才队伍的培育等。建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一事一议”项目等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保障资金投入。加大对人才专项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逐年增长。本意见涉及的有关资金扶持,由区人才创业基金(人才培育专项)承担。优化人才专项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避免对同一人才、相同项目的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三条加强考核评价及督查。发挥街道、园区人才引育主阵地和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先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人才项目的专项督查,一旦发现存在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依法追回并查处,3 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同时对审查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达到预期绩效的“一事一议”项目,经事前备案,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补贴条款,申报单位满足条件的均可申报,单位要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满足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由区财政供养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和补贴。个人申请薪酬补贴和购房补贴的,需同时满足落户无锡、与用人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等条件,其中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并提供认证材料。提出申请购房补贴的个人,需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 年,其所购住房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除由用人单位因工作安排在集团内部流动外,已申报并在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离职后不再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同一企业或人才享受本区__不同政策如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补差”原则执行。若本意见条款与区委、区政府重大项目招商协议相重复、相交叉的,则优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和程序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相应条款。

本意见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 年5 月2 日起实施,《无锡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锡高管发〔2014〕12 号)同时废止,执行尚未到期的人才扶持政策可继续兑现。本意见的受理单位、人员以及具体实施流程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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