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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促进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1206 2021-10-28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产业链重大项目落户太仓。围绕国家大飞机工程、两机专项、航天工程等重大任务,突出发动机、航电系统、液压系统、起落架、机身结构件,以及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高端无人机等为重点,全力支持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或开展产业合作。具体奖励支持措施“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2.支持全产业链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引进、培育一批航空航天产业骨干企业和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加速集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实验验证、检验检测等配套机构和产业项目,形成高效协同发展效应。按照“一中心三基地”布局,引导航空航天产业链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牵头单位:招商局,配合单位:资规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3.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其中:

(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档实施补差。

(2)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生产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档实施补差。

(3)在企业注册之后三年内,取得航空航天整机厂销售开票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开票销售金额(不含税)1%-5%的奖励。

(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航空航天企业实施对强链补链有重大影响的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5.支持扩大工业有效投入。

(1)对年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项目按投资额进行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取得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进入整机厂一级供应商目录的企业补助12%;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其他企业补助8%。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2)对新成立的企业、平台、实验室等租赁办公、经营用房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其中第一、二年补贴最高25元/平米/月,第三年最高12.5元/平米/月,原则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米。(牵头单位:招商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

6.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全力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最高按攻关投入的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2)支持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鼓励航空航天企业建设苏州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对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财政补助,年度最高补助20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3)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加大“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对列入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的按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7.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航空航天产业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0%~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按年度销售总额的10%~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8.支持创新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苏州市级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00万元,国家级“一事一议”。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按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获批建设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9.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将航空航天企业纳入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引导企业科学配置知识产权要素。获得各级专利奖最高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保险费50%资助,当年累计最高20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一批航空航天领域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新材料、核心电子器件、控制系统等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资助;对承担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资助。(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1.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对航空航天企业首次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滚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要素投入保障

12.引导设立航空航天产业基金。对于拟落户的航空航天产业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不超过30%实际募资额的引导基金。(牵头单位: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3.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引进优秀航空航天企业落户。登记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落户太仓起到关键作用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4.鼓励企业上市。支持航空航天企业通过IPO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给予300—15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奖励。新三板挂牌给予100—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5.加快产业人才集聚。大力引进航空航天产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重大创新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扶持。对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和最高300万元安家补贴。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5万元薪酬补贴,为航空航天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名额。(牵头单位:人才办,配合单位: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6.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航空航天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设施、流程及服务等进行升级改造。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按照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200万元;经苏州认定,可再享受项目贷款额1%的贴息。对获评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苏州市级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科技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7.支持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对开展产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检验检测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8.支持获得资质认定。对首次获得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和产品配套国产大飞机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1)整机生产企业:对取得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飞机类别给予奖励,对CCAR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或参照CCAR25部、CCAR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或参照CCAR29部设计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对CCAR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或参照CCAR23部设计、CCAR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或参照CCAR27部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取得生产合格证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取得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发动机类别给予奖励,对涡轮类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活塞类发动机设计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最高给予250万元奖励,取得生产合格证的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

(2)航空关键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生产企业:对取得航空航天领域内中国认定或颁发资质的,每个资质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多可奖励3个。

(3)航空维修类企业:对取得CAA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或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19.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于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对相关参展费用等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商务局,配合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五、资金来源

20.上述政策资金,如无其他文件规定,市、镇(区)各承担50%。

六、附则

21.本政策适用于在太仓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航天产业企业。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对同一内容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22.企业每年向所在镇(区)进行申报,经所在镇(区)初审,部门复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23.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4.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相关条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资金由各牵头部门编制预算并兑现。本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年底由市工信局牵头,对政策是否需要调整进行调研,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各镇(区)可制订相应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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