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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宿迁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浏览量:608 2022-11-28

一、确定资本市场“苏北领先”发展目标

1. 实现上市企业数量倍增。2023-2025年,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3家左右;至2025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争取苏北领先位次。

2. 实现开发区和A股板块两个全覆盖。至2025年末,市内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至少有两家本地上市企业。全市上市企业在北交所、科创板等板块取得“零”突破,实现A股上市板块全覆盖。

3. 上市后备企业形成有效梯队。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动态保持20家以上,其中:江苏证监局备案辅导阶段企业不少于6家,IPO排队待审阶段企业不少于3家。各县区全部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种子库),动态保持种子培育企业10家左右。全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每年新增20家左右。

4. 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持续提升。支持上市企业用足用好资本市场红利,引导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公司债等方式开展多渠道融资,持续做大市值,实现高质量发展。亿元GDP股权融资额保持每年净增长,高质量考核争创苏北同类地区前列。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5. 境内上市奖励。对境内A股首发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其中:提交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先奖励60万元,成功上市再奖励240万元;对市内首家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额外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80万元,首次升入创新层的再奖励40万元。

6. 境外上市奖励。企业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50%以上(含)投向宿迁地区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将募集到的资金80%以上(含)直接增资至宿迁市主体经营公司,且其中50%以上(含)投资于宿迁地区,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折算后人民币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 “借壳”上市奖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借壳实现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宿迁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8. 转板上市事项差额补足。符合条件实现转板上市的,或挂牌后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按上市后的同档奖补标准补足差额,不同板块、不同资本市场不重复计算奖励。

9. 直接融资投于当地奖励。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净融资额中投入宿迁部分给予0.2%的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等股权融资,按照实际净融资额中投入宿迁部分给予0.1%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江苏股交中心进行股权融资的,净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投入宿迁部分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税法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涉税事项,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做法执行。

三、加强培育服务和机制保障

11. 搭建“西楚资本”上市服务平台。引入国内知名券商专业资源、优质上市企业高管和行业研究专家团队,每年定期举办“宿迁西楚资本”论坛,分类、分专题对后备企业进行上市政策与实务辅导。用好江苏创新创业人才路演中心宿迁分中心的资源,举办投资项目路演活动,搭建宿迁企业、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直接对接和交流的高端平台。

12. 深化合作交流机制。进一步深化与沪、深、北交易所交流合作和共建机制;有效发挥宿迁与江苏证监局的“一市一处”协同监管机制;争取与港交所的交流合作取得零突破,畅通宿迁企业到港交所上市的沟通和辅导通道。

13. 常态化召开上市会办会。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办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各挂钩联系成员单位应定期联系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并反馈上市办,上市办对问题交办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按期汇总上报。

14. 各县区上市办实体化运作帮办。各县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应参照市级,定期会办、推进上市工作,上市办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实现实体化运作,经常性走访帮办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做好本地上市企业培育库(种子库)与市级上市企业后备库有效对接,定期输送优质后备企业。

15. 存量后备企业培育与引培挖掘新增企业并重。各地、各部门应在招商引资中将企业上市规划列入商务谈判内容,力争项目落地即启动上市培育;研究已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对存在独立分拆可行性的,引导公司规划和培育子公司分拆上市。国有投资公司应结合市场化转型,加强资本运作,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实现“借壳”上市。

16. 建立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绿色通道”。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及相关子基金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关注与尽调。市级产业基金要重点投资拟上市企业,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简化政策合规性审查程序,由市投融资办汇总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意见,报送市政府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

17. 畅通拟上市企业服务便捷通道。各级监管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涉及的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优先予以解决。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出具的各类合规证明,由属地上市办牵头集中办理,涉及相关市直部门的2天内办结。针对企业遇到的环保、税收等问题,主管部门要指导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以完善整改。

18. 建立对所在县区(功能区)激励机制。企业实现首发上市融资,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等股权融资,按照当年投入宿迁范围内的实际金额,计入招商引资实绩。对完成上市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功能区)和市级部门,在全市工业经济大会上予以专项通报表扬,其中:县区(功能区)上市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高质量考核,完不成任务的,相应指标予以扣分。

四、其他事项

19. 上述各项财政奖励政策,挂牌上市奖励为全市范围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为市区范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市、区财政按5:5分担,市、县财政按2:8分担,除明确由受益财政承担的以外,市属企业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分担部分从市级金融业引导资金中安排。各县区财政应及时足额兑现奖励政策,不得截留、扣划或与企业应享受的其他奖补资金相互抵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企业上市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政策,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20. 各县区要加强引导上市企业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5%(含)的大股东,将其股份托管在宿迁范围内证券公司营业部,引导上市企业将持股平台注册在宿迁市内,减持或退出等过程应缴税费在宿迁市域范围缴纳。

21. 本计划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0〕45号)自本计划实施之日起废止。 

来源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 | 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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