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615 2024-05-1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租赁型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作用,吸引和留住更多的青年人才在临沂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等有关规定,对全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管理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建设筹集人才公寓10283套,其中市级1000套、县区(开发区)9283套。2024年底全市具备分配条件的人才公寓7283套,2025年底新增具备分配条件的人才公寓3000套(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申请标准
1.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第一个租期,申请人无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二个租期,申请人应当在临沂市内就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
2. 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申请时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3. 原则上,本科毕业生申请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最短不低于3个月,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提供。第一个租期(3年)免租金;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第一个租期,承租人入住时,需缴纳3个月的市场租金作为租赁押金;第二个租期,承租人应提前预缴当年的租金。租赁期间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运营管理
市、县区(开发区)分级负责人才公寓项目运营管理和保障。市级人才公寓由市城投集团、市城发集团负责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费用通过物业收费和租金收入等渠道解决,市财政对人才公寓年度市场租金评估收入与实际租金收入差额给予运营补贴。县区(开发区)人才公寓由各自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费用由县区(开发区)财政给予补贴。
五、监督检查
市人才住房工作专班负责全市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开发区)分级对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每年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人才公寓运营补贴挂钩(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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