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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浏览量:413 2020-11-25

 一、当地企业(不含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

  二、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吸纳20人以内(含20人)就业的企业,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吸纳20人以上30人以内(含30人)就业的企业,按照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吸纳30人以上40人以内(含40人)就业的企业,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吸纳4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在当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五、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自主创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有优质创业项目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六、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用工招聘服务,在举办招聘会时,为参加招聘的企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免费安排招聘展位。

  七、我市企业经县(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后,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就业见习的期限为3-12个月。

  八、支持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培训中心,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并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九、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养期为1—2年,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资金。

  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上述措施接受社会监督,设置局长热线(0883-2160041)受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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