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关于《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958 2020-11-27
各有关单位:现将《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三条 基地可作研发(含小试与中试)及办公用途,不作生产用途。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四条 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立,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负责运营。
第五条 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编制基地行动方案;
(二)负责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三)负责审定基地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
(四)负责审定基地运营机构运营费用及基地入驻企业启动资助与场地租金补贴;
(五)负责监督区科创中心开展基地运营机构遴选工作,以及基地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项目)考核评估与退出工作。
第六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基地行动方案和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运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三)负责遴选基地运营机构;
(四)负责开展企业(项目)入驻审查并核发《入驻通知书》;
(五)负责拨付基地运营机构运营费用及基地入驻企业启动资助与场地租金补贴;
(六)负责制定基地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项目)考核评分表;
(七)负责开展基地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项目)考核评估与退出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商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基地及入驻企业(项目)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入驻企业(项目)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信息;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巡查,并做好相关台账;
(六)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一)在深圳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罚款以上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有能力提供5人(含)以上固定团队在基地办公,且实际办公人数能随基地面积和入驻企业(项目)数量增加而增加;
(四)有能力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完善的创新创业或转移转化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有深港澳合作基地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
第三章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第九条 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与基地运营机构续签合作协议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年度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三)基地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对基地运营机构予以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基地建设运营年度部门预算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类方向与光明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及特色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2.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3.港澳(含公民、留学生)人数占比不低于25%,港澳人员股权占比不低于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4.近两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创业投资机构50强、早期投资机构30强投资的企业(项目),且至少有一名成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或为港澳高校毕业生。
(三)企业须于入驻基地后3个月内在光明区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或变更);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基地后3个月内在光明区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四)企业申请入驻基地的,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入驻基地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成员无失信行为(以企业来源地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项目申请入驻基地的,申请入驻基地时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五)企业(项目)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发展规划,以及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六)企业(项目)法定代表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基地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七)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入驻程序企业(项目)向区科创中心提出入驻申请,由区科创中心按程序开展企业(项目)入驻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入驻 通知书》。
第十五条 场地配置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定。申请入驻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申请入驻面积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由区科创局将审议结果上报区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提出最终场地配置意见。
根据《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港澳科技萌芽团队(不超过5人)入驻基地可享受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两年免租优惠,港澳科技型企业入驻基地可享受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三年免租优惠,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入驻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增加办公面积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申请。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办公面积追加后总租赁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可延长一年免租期,最长可享受三年免租优惠。
第五章 入驻企业考核
第十六条 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入驻企业进行三次考核,考核时间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
(二)对园区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三)未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四)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对入驻企业拨付一定的启动资助,资助标准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入驻资格,或取消场地免租补贴并由企业自行缴纳租金。
第六章 企业(项目)退出
第十九条 免租期满退出免租期满,入驻企业须按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主动申请退出免租期内,因入驻企业(项目)内部问题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审核,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勒令退出对条件不再符合基地入驻条件或严重违反入驻协议的企业(项目),区科创中心有权取消其基地入驻资格或提出终止入驻协议,经区科创局审批,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遴选的基地运营机构和已入驻企业(项目),其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申请入驻但尚未核发《入驻通知书》的企业(项目),其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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