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操作办法(2020年修订)
浏览量:488 2020-12-22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
(二)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三)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注:1.孵化基地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和孵化服务管理的通知》(汕人社函〔2018〕548号)要求,对孵化成功申请创业孵化补贴的创业项目,提供的场地和孵化服务次数在孵化期内需达到25次(含)以上(其中孵化服务次数应占服务总次数80%以上),其中免费或优惠收费的服务次数须达到15次(含)以上。各孵化基地要建立服务记录清单,由创业者签名确认。
2.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四、补贴期限
创业孵化基地在与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期限内,进行滚动孵化,根据孵化成功户数可连续申请补贴。
五、申请渠道
按孵化基地初次认定级别到相应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其中市区共建创业孵化基地按日常管理权限到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表单1);
2.《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表单2);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以及认定文件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5.入驻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6.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清单(表单3)等的服务证明材料;
7.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运营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孵化成功情况是否在认定有效期内。
七、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最迟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账号(首次办理单位需申请省资金系统登录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2个流程)
需携带资料(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账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单位的基本信息后,创建、分配账号。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
(二)网上申报(预受理)
用人单位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登陆“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也可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hrss)→就业创业资金申报登陆。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3.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可直接按第(三)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网上提示的办事流程、要求和本市操作办法不一致,以本市操作办法为准。
(三)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单位银行账户要填写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拨款的,后果自负。
(四)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TK12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七)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要求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或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
(三)本办法涉及就业失业登记等管理事项,按各级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操作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操作办法出台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十、政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和孵化服务管理的通知》(汕人社函〔2018〕548号)。
十一、业务表单(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一)《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三)《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记录清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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