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参赛

官方媒体

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APP下载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政策库 >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持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浏览量:365 2020-12-22

寿政〔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机制,按照“保障重点、政策引导、发挥绩效”的原则,结合寿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做大做强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5万元、10万元、15 万元。

2.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二)支持高端制造

3.对企业实施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符合市产业发展路径、列入《淮南市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4.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其当年发生的一年期或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贴。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予以执行,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对单台(套)售价50万元以上且获得市、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产品,给予制造单位按设备售价20%予以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

6.对获得市、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三)支持智能制造

7.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2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对被认定为县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补。

9.推动企业登云。对规模以上制造企业登云用云费用给予补助。

10.加快互联网用户普及。运营商固定宽带用户数较上年增幅达到 5%以上、移动宽带用户数较上年增幅达到3%以上,增幅最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支持精品制造

11.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五)支持绿色、服务型制造

12.对进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重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14.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

15.对新认定的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补10 万元。

(六)支持创新制造

16.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7.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8.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9.支持产品宣传推介。对企业在央视和省级媒体进行“精品安徽”集中宣传推介的,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广费在省级、市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20.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七)支持争创标杆

21.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60万、60万、50万元。

22.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国家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60万元、30万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3.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 万元。

24.支持标准化建设,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达到5A、4A、3A、2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5.支持域外建筑企业在寿县注册发展,对于域外施工企业中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寿县设立子公司承建工程、或房地产企业实施开发项目建设时在寿县注册成立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或直接发包给本地建筑公司承建其开发项目主要工程的,按照其实现的建筑业产值的0.3%予以奖补。

(八)支持开拓市场

26.积极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高端装备制造业的产业、专业展会,对展位费、运输费等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2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0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费用补助。

(九)支持5G发展

27.对实现产业化的5G优势项目,按其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28.对企业研发射频芯片、中高频器件等为5G设备厂商量产配套,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企业生产的小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企业集采名录,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十)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29.支持新建项目。支持符合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且实际总投资5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购置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

30.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对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近3 年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增速均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战新产业平均增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1.开展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培育、申报工作。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及生产设备购置、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及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给予市级等额标准补助。

(十一)支持实施品牌战略

32.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对新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对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荣获安徽省制造业(服务业)高端品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荣获安徽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示范企业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

33.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40万元。

34.对每个获得淮南名牌的组织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35.支持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承保的短期出口信用险及向信用险承办机构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下)参加境外展览会以及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对外贸企业参加由市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知名展会、境外对接活动、境外自办(联办)展会给予支持。

36.加大进出口支持力度。对外贸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给予一次性物流补贴,对上年度进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增实绩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进口额达到一定规模重点进口企业给予奖励。

37.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对当年服务外包额100万美元以上且业绩前5位的单个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技术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单个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文化企业出口,对我县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综合评价、政策业务培训、产业研究等方面。

38.加快推动外贸大平台建设。对进口直销平台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口岸大通关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39.促进外资增长。对实际到位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给予奖励。

40.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境外投资。

4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落户我县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支持,并对其EMS、邮政小包、UPS、DHL国际邮递费给予10%补助。

(二)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42.支持商贸企业发展。支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首次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库限上商贸企业(批零企业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销售额增幅达到8%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0.5-1亿元(含)、1亿-3亿元(含)、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受省、市、县商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研、技能培训、行业标准制定或举办、组织参加重要展会的商贸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相关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市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展销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0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综合费用补助。

43.支持品牌战略建设。对新入驻的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卖场、家电卖场、大型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其中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卖场营业面积3万平米以上,家电卖场、大型超市营业面积7000平米以上,纳入限上商贸统计且月均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品牌新车销售店展厅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纳入限上统计且月均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新评定为四叶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商贸流通企业中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安徽省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绿色商场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国家酒店酒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为5钻、4钻、3钻餐饮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

44.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新评定特色商业街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新建或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室内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5%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和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对限上商贸企业开设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奖补不高于5万元。

45.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对开展猪肉储备完成承储任务的企业,完成生猪定点屠宰任务的国有食品公司给予资金补贴。鼓励商贸物流设施建设和智慧物流发展,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体系且增速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市场运行监测。对承担商务部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周报、黄金周日报)的企业和信息员,分别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监测(月报、旬报、季报)、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周报)的企业和信息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承担省级黄金周监测(日报)的企业和信息员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承担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年报)的企业和信息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按照公平合理、多劳多得原则,承担多项监测任务的企业和信息员,叠加予以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46.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首次新进限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在库的限上电商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退出后再次进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

47.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称号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电商示范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获得省、市级电商示范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市级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的,分别给予示范点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

48.支持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电子商务经营者吸纳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给予电子商务经营者缴纳的培训费用50%的补助;对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按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补助给培训机构,最高可补助3万元;对经过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电子商务创意创业大赛及农产品上行活动承办方,每场次可补助2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电子商务创意创业及好网货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国家、省、市级前三名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49.支持电商扶贫助残。支持鼓励贫困户(残疾人)在网上开店创业,经县扶贫办、县残联认定后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电脑购置和网络使用费补助。

50.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网络销售额进行奖励,同一网络销售额不得重复计算奖励基数。实现年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可奖励15万元。其中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有1年及以上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该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采购产品的网络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与当地农户签订协议并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的,给予其收购自产农产品的网络销售额10%的奖励,最高可奖励40万元。

(四)支持金融发展

51.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在沪深港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寿县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采用买壳、借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

52.企业挂牌奖励。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第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专板精选层等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化旅游板、机器人板、中医药板等不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3.企业在“新三板”或省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实现上市(挂牌)的,在省股权交易中心从非成长板、非科创专板精选层转至成长板、科创专板精选层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上市(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54.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55.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安排专项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前6位的,第1名奖励15万元,第2名、第3名各奖励10万元,第4名、第5名、第6名各奖励5万元;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完成任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服务业发展

56.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7.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县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58.对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未达到规模以上,但纳入省平台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5%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59.大力实施服务标准化发展战略。对列入国家、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在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60.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县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支出额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10万、15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4万元、5万元。

61.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获批省科技重大专项,按照省市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6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县内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本县转化、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5-10万元奖励。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有效数达到10件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科技咨询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发展,在我县注册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每成功申报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3.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3万元资助;淮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0%、15%、20%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6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65.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绩效考核,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7.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申请人;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县再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1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验收的给予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68.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发生的一年期以内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根据企业已支付的利息额给予贴息。

69.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申报。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龙头企业甲级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高于10万元;对当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再认证的,在保持原认证数的前提下,每个产品分别补助0.5万元、1.5万元、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高于8万元;同类产品同时获得多个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70.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和农业部门组织的省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省内、省外每次分别补助参展费用0.5万元、1万元。

71.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农庄、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2.扶持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新引进独立选址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6%。

(二)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73.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在通过项目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实施主体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74.对创建成功的旅游示范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对新创建的2A、3A、4A、5A级旅游景区,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新创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新建或改建A级旅游厕所,每座补助2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4万元、5万元、10万元。

75.重点支持创意新颖,亮点突出,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旅游营销活动,按活动规模进行配套补助。

76.对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年度全省旅行社前十强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7.旅行社一次组织50人以上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团队来寿县旅游的,按每人次分别奖励10元、15元、20元,以游览寿县收费旅游景区门票和住宿发票为据。

78.对县域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与县所属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县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后奖励5000元。同时,在县所属旅行社连续工作,每工作一年奖励2000元。

79.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境外、省内外或市内的会(展、赛),支持与主流媒体宣传合作(安徽文化旅游央视广告拼盘资金另行安排)。参会、展补助,在境外参会、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5000元;在省外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3000元;在省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2000元;在市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800元。参赛补助,参加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或旅游合作组织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导游大赛、厨艺大赛或创意大赛等比赛,享受2000—10000元补助;在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举办的各类旅游服务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在国家、省、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或大赛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名次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80.对省厅确定的寿县旅游扶贫重点村,2020年,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不少于1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和旅游关联产业培育以及宣传营销。

81.完成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旅游数据统计分析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技术服务单位报酬。

82.对纳入年度省、市、县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旅游强县“五个一批”精品打造工程(含规划、培训等)、“四级联建”工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给予一次性奖补或支付技术服务报酬。

83.支持“5G+文旅”产业运用,培植“文旅大数据平台”“智慧景区”等文旅产业创新升级产品,对上述产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84.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引导,重点向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及相关行业倾斜。侧重支持有影响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项目;侧重奖补当年新增规上限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施的优质文化项目;侧重支持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列入重点扶持的文艺和出版项目、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文化产业发展考核奖补项目、文化体制改革相关配套项目等。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奖补等方式落实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各政策执行部门于次年 2 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各政策执行部门予以支持配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允许政策间资金调剂使用。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未涉及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本政策在寿县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起施行,有效期 1 年。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寿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办法

    为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中的相关资金审批。

    一、组织机制

    1.寿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工作由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实施。各联审小组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于每年年初组建,成员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一名,县财政、发改、经信(商务)、科技、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各一名组成。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审小组组长,负责布置、组织、协调联审小组工作。

    2.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批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部门参加联审,发表、签署的联审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见。

    3.联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联合审批。

    4.联审小组讨论研究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允许久议不决。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体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最终联合审批意见。联审小组成员对最终审批意见必须签字确认。联审小组组长所在部门对联审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即有权在经办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本部门意见取代联合审批意见并上报县政府,但联合审批意见必须随文上报。

5.联审小组根据需要,由组长确定,可要求相关政策申报主体所在乡镇、园区委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联审小组。如有必要,联审小组组长可要求本部门或相关单位政策、项目或业务熟悉人员对联审提供辅助,但不作为联审小组成员,且不对联审结果负责。

二、职责分工

    6.联审小组内部分工由组长结合各成员所在部门的职能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事先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初审意见的政策兑现申请,不能提交联审小组讨论研究。初审意见须明确界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

8.联审小组对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交的产业政策兑现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讨论情况会议记录保存3年),并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以内且不少于3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如申报项目总数少于3个,则至少抽查1个项目,确保联合审批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抽查复核可采取审阅材料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具体由联审小组讨论决定。若抽查复核项目的50%均存在问题,则以联审小组名义否定初审意见,发回部门限期10 个工作日内重审。重审结果加盖部门公章后,再次提交联审小组审核,若仍存在严重问题,则退回部门且不再审核,由部门单独完成该批次政策审核兑现工作,单独行文报县政府审批。

三、工作流程

    9.联合审批流程为:

(1)联审小组发布联合审批通知;

(2)联审小组成员集中到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指定地点开展联合审批;

(3)联审小组对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4)联审小组组长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安排联合审批工作,确定复核时间安排、范围、方式等;

(5)根据复核情况,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汇总复核意见,提交联审小组讨论,形成联合审批意见;

(6)联审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或剔除异议项目后,由联审小组作为最终审批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

(7)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办〔2016〕15号)要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管理要求

10.联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用,限期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项目审计黑名单。

11.联合审批意见公示后,若有关企业提出异议,由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确需调整审核意见的,由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该事项单独行文报县政府审批,不再提交联审小组审核,不得影响其他产业政策条款和企业项目正常上报。

12.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均衡推进年度产业政策兑现。各产业政策原则上每年开展不超过四次联合审批,每次联合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无故不得拖延。

1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产业政策联审联批原则上同步开展,各产业政策审核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政策执行部门。

14.联审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审核项目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审核相关情况,不得私自与被审单位沟通联系。

15.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各联合审批参与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流程、职责、时间等。


894100c8-0b09-48dc-9d53-a52ddae060d8.jpeg

点赞

评论

试试以这些内容开始评论吧!

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