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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广州市南沙区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办事指南

浏览量:615 2020-12-23

一、主要文件依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

  3.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2020〕3号);

  6.《广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办事指南》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73号);

  7.《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9.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

  二、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1. 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补贴标准为每户10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或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申请。

  4.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租金补贴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 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 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其使用场地的地址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且连续租满一年后可申请租金补贴。

  3.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4.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6000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注: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被带动就业人员必须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法定代表人不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三、收取或核验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1. 《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表》;

  2. 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核验后退回);

  3. 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核验后退回);

  4. 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核验后退回);

  5. 属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核验后退回);

  6. 属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有居住证的还须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7. 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校验后退回);

  8. 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核验后退回);

  3.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核验后退回);

  4.属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有居住证的还须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5.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招用人员的养老和工伤社保缴费清单。

  (三)租金补贴

  1. 《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月租金补贴申领表》;

  2. 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核验后退回);

  3. 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核验后退回);

  4. 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核验后退回);

  5. 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核验后退回);

  6. 属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有居住证的还须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7.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核验后退回);

  8. 属外出务工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复印件);

  9. 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 《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表》;

  2. 《广州市   区 年  月至  年  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四、业务流程图

  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办理时间

  (一)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

  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1-2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南沙区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QQ图片20201016153011.png  

  七、注意事项

  1. 所有资料须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2. 初创企业是指2016年4月1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3. 广州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

  4.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5.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6.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逾期不再受理。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实施前已成功领取过租金补贴且未满3年的申请人,可继续申领;符合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租金补贴规定但在文件实施前已过申请期的,不受3年申请期限的限制,可按要求继续申请租金补贴。

  7.正在享受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8.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到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9.网办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如果单位选择现场申领补贴,须现场打印补贴申领表和花名册并盖公章。

  10.请各单位按时按期提交补贴申请,逾时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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