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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济南市关于印发《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理流程》的通知

浏览量:1398 2020-12-24

各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帮扶湖北复工复产的政治要求,全面做好鲁鄂劳务协作工作,促进湖北籍劳动者在我省稳定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山东就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9号)精神,现将《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处室: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

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理流程

一、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

二、主要内容

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 (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1)和《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提供新招用劳动者户口簿个人单页,以上材料扫描件及电子版一并上传。

(二)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审核新招用劳动者户籍信息,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核心业务系统比对确定新招用人员社保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下载打印,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附件3),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四)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 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 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五、工作时限

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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