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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940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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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基层工作的生力军。为深 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 委办发〔2017〕46 号)精神,切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 层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温求职就业 

(一)实行路费补贴及免费短期住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 积极创建大学生驿站,为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短期住宿、就业指导、岗前培训及岗位信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 鼓励社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一定的短期住宿服务。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贫 困学生首次到温州择业的,在大学生驿站进行登记后被我市企业 聘用并缴纳社保的,凭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给予个人一次性路 费补贴,标准为本省的 200 元、华东地区(本省除外)的 500 元、 华东地区以外的 800 元(出发地为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 

(二)实行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制度。对新到本市中小微企 业就业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人 才住房政策规定的,分别提供每月 300 元、450 元和 900 元的租 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每两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 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及经认 定为中小微企业急需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租赁聚英家园等 住房。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 

(三)实行就业补贴。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 企业就业,按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月 给予毕业生 300 元、500 元、1000 元和 2000 元就业补贴,补贴 期限不超过 2 年。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 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 1 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 限不超过 3 年。 

(四)实行安家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服务满 1 年的,可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安家补贴。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 定的城乡低保户、低边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 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 人 3000 元。 

(五)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 300 元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实行见习和实训补贴。毕业 1 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政府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60%,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比例为 70%,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 地留用率达到 50%的可提高至 80%。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正 式录用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从 见习之日起享受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 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实训期间的生活补贴每月应不低于 1000 元,由基地按月发放。实训期满被基地录用的,财政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财政 给予基地每人每月 200 元岗位指导费。见习和实训期间为学生缴 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 50 元标准给予补助。 

(七)实行培训补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工程”。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脱产培训、业务研修、 岗位练兵、网络培训、导师传帮带等多种方式,对生产操作一线 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 生,自招用起 12 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 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 20%。 

(八)实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贷款及贴息。小微企 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 和,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 吸纳毕业 10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 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 20 万的贷款,最高额度为 500 万。其中入 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 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 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基 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给予基准利率 50%贴息。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 

(九)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10 年 内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 30% 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 过贷款基准利率加 3 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十)实行场租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 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 业除外),可给予租金 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 5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十一)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 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温州 落地的,按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和 20 万 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 50 万补贴)。 

(十二)实行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 5000 元的一次 性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 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 予企业连续 3 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 5 万元、第二年 3 万元、第三年 2 万元。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 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 3 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的,给予 每年 2000 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 3 人就业的,每增加 1 人再给予 1000 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 2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 过 3 年。 

(十三)实行创业孵化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组织,正常经 营 1 年以上的,按每新增一家给予其所在的创业孵化企业 5000 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 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十四)实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 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 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补贴。对达到要求的创业讲坛、沙龙可 给予每场 50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五)实行就业创业指导站补贴。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 站;探索在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高校集聚地)的温州商会建 立温州人才工作联络站,宣传温州就业创业政策,帮助引进高校 毕业生来温就业创业;继续在符合条件的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 设立人才工作站。根据人才工作站(联络站、指导站)完成年初购 买服务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履行情况,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给予 每家工作站(联络站、指导站)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经费补贴。 深化校企合作,为高校和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适时举办校企 对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我市各高等院校互设人才工作 站,成功建站的企业或高校在工作站顺利运行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 5 万元的经费补贴。一家单位设立多个工作站的,最多享受 2 次经费补贴。

 (十六)实行优秀人才培养补贴。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 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 1 万元。每年在全市范围择优选 取100名左右30周岁以下的大学生优秀技能人才列入培养计划。 列入计划的人选实行导师带培制,邀请国家、省、市大师工作室 领办人等突出高技能人才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指导,培养结对 期为 1 年。导师享受每年工作津贴 5000 元。培养结对期满,市 人力社保局组织对培养人选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 加各类荣誉评选,并在子女就学方面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 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要 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切实保 障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就业中的各项权利;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 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创业成功的 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 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信用办要将个 人和企业申请补贴的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要 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

(十八)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 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 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健全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 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增强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 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 情。 

(十九)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 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 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 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 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 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与企 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市区各项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比例分担。各县(市) 可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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