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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关于印发《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1467 2021-03-06

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完善以“全职引才为主、柔性引才为辅”的招才引智机制,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是指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一种引才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为温州市范围内高校院所、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在温的企业(含民办非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下列条款中所称的个人奖励、特殊支持、引才奖励、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创业券”和“创业发展资助”等额度均为“人才新政40条”相应条款规定的额度。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人才飞地”引才。对我市用人单位在市外全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的机构,其全职聘用的各类人才可申报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全额个人奖励或特殊支持,用人单位引才奖励按50%兑现。对入驻我市海外创新中心、域外孵化器等“人才飞地”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场租减免优惠或租金补贴,全额享受“创业券”和“创业发展资助”。

第六条  校地平台引才。对国内外高校院所派遣到我市高校院所或创新型分支机构(研究院)工作、不改变人事关系但聘期3年以上、每年在温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才,可申请全额租房补贴或租住人才公寓。其中新引进的ABC类人才个人奖励按50%兑现,其他人才允许通过温州用人单位申报市、县(市、区)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全额个人奖励。

第七条  短期聘用引才。对新引进“双聘院士”的用人单位,按每人6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奖励,分3年发放,申请时要求已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且年薪达到60万元以上。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温工作累计时间2个月以上的,可申报各级重大人才工程短期项目,入选者个人奖励按50%兑现。

第八条  股权投资引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非全职来温创办企业,可申报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项目,入选者享受全额“创业券”和“创业发展资助”;个人奖励按50%兑现,其中20%在企业正式运营后兑现,剩余30%在企业年创税达到100万元后兑现。人才带资本投资在温科技项目,实到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退休返聘引才。高校院所新引进已退休AB类人才且签订5年以上协议的,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个人奖励按20%兑现,分5年发放。企业新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已退休的高层次人才,可破格申报新动能工程师计划,入选者可申请全额租房补贴或租住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引才奖励按50%兑现。

第十条  工作站点引才。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聘任的院士,报销来温对接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对进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后导师按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两次发放。

第十一条  项目合作引才。对获得市科技成果交易合同补助的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发明人或领衔人,按市科技成果交易合同补助额度的20%给予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引进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海外智力项目的用人单位,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利用节假日等时间来温开展项目合作或通过远程形式提供技术(设计)指导的人才,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综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柔性引才工作在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由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力度的政策文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柔性引进人才有培养使用、服务管理、督促考核等责任。要不定期采取抽查方式对柔性引才对象进行绩效评估。要严格区分全职引才和柔性引才界限,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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