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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关于印发《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798 2021-03-30

一、出台背景

自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连续出台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7〕16号)“支持各地制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给予支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2018年,省委、省政府把双招双引工作作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重要手段,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开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山东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及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成立了政策拟定小组。一年来,拟定单位充分学习外地的成功经验,借鉴济南市高新区、潍坊、青岛等兄弟市做法,与市审计局、市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多次协调沟通,广泛征求吸纳了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单位意见,几易其稿。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拟定小组结合落实省45条精神,对《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之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会签。期间,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共五条,对享受政策范围、标准原则、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  投资项目激励。明确了享受激励政策项目的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二条  总部经济激励。参照《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第(四)部分,结合聊城实际,将引进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销售)收入、年度缴纳税额等指标标准降低一半。

第三条 企业高管人才激励。明确了享受人才激励条件的企业标准及人才激励标准。

第四条  项目引荐人激励。明确了对项目第一引荐人的激励标准和项目第一引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激励程序。明确了“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兑现对项目和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

第六条  明确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不同激励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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