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关于印发《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 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902 2021-04-08
各社区,各局办,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双重)管理部门: 现将《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办事处
2020 年 6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战略,发挥人才优租房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各类优秀人才集聚,根据相城区人才安居乐业政策,结合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实际情况, 特制定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优租房是指用于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区就业创 业初期生活配套的政策性租赁周转房。
第三条 人才优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政府牵头、统一管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实施人才优租房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各有关机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人才优租房建设和使用的保障服务工作。人才办负责人才优租房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做好人才优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及清退工作;招商局、科技人才局确认人才相关资格,科技人才局统一扎口负责审核;元和国资公司负责人才优租房的修缮、配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定期向人才办报送人才优租房租赁情况的相关信息;元惠物业公司负责人才优租房的保洁、安保等物业管理工作。以上机构、单位共同配合做好人才优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及清退工作。
第五条 租赁合同由元和国资公司负责拟定,并报人才办备案,租金由元和国资公司负责收取。租赁时所产生的押金、物业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由元惠物业公司制定具体管理条例和细则,并拟定安全责任书,报人才办备案,上述费用由人才自行承担。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人才办另行商议,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 租住与退出
第六条 租住条件
1. 承租单位条件:注册、纳税均在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 的各类企业。
2. 入住人才条件:
(1) 通过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申报并获批的各级科技领军人才、紧缺专技人才;
(2) 入选相城高新区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
(3)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含副高级)职务(资格)的人才;
(4) 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种与证书相符的人才;
(5) 与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签订招商合作协议或重点在谈企业人才;
(6) 经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况。
上述人才需在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工作,且申请人及家庭在苏州市区范围无自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本区域紧缺急需或对本区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可一事一议。
如房源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可根据申报单位纳税贡献、科技含量、产业带动,以及引进人才层次、人才引进时间 等要素对人才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分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城高新区人才政策申领租房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人才优租房。每个家庭只限申请 1 套。
第八条 租住手续
1. 申请:申请人才优租房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凭以下材料 向人才办提出申请。
(1) 《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人才优租房承租申请表》(附件1)、《人才优租房承诺书》(附件2)、《相城高新区( 元和街道)人才优租房入住(退租)人员登记表》(附件3);
(2) 承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 入住人才身份证(护照);
(4) 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技能等级)证书;
(5) 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证明;
(7) 与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签订招商合作协议或重点 在谈企业以及经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六项应当提供原件。第二项应当提供复印件。第三、四、五、七项在提交原件审核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件。
2. 审核:人才办对申请单位和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中,招商局审核人才所在企业的各项信息;科技人才局审核各级科技领军人才、紧缺专技人才资格以及人才的学历、职称等资格。
3. 入住:申请材料由人才办会审同意后,申请单位与元和 国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人才优租房:
1. 所在单位与承租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含退休);
2. 租赁期间通过各种形式在苏州市区获得住房或已通过其 他途径解决住房的
3. 入住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4. 租住人转借、转租、合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闲置住房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赁相关费用的;
7. 拒不配合有关机构复核居住情况,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
8.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租住人必须及时腾退,必要时将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对于人才优租房的使用情况,人才办将以联合检查、房产核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长期跟踪了解人才优租房居住情况,并定期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对瞒报、错报信息,经提醒后仍然违反规定占用人才优租房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将采取惩戒措施。
承租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人才优租房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承租人按规定使用人才优租房、按时缴纳租金、严格履行年审程序, 对承租人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及时报送人才办。
第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 个月向人才办提出申请,人才办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优租房。
第十一条 腾退工作具体由承租单位负责办理。入住人才填写《退租人员登记表》,提前 1 个月提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登记表向人才办进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应当退出、腾 退人才优租房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元和国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
第三章 租金及租期
第十二条 根据入住人才的综合条件与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各级领军人才、区级及以上紧缺专技人才、博士研究生 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才免租金;
2. 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500 元/人·月;
3. 其他人才 800 元/人·月或依招商合作协议确定。
以上租金以市场行情为参考依据,酌情调整;玉成人才优租房因条件限制,租金标准自第二档起每档下降 200 元;入住人才实付租金以租赁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为实现房源周转,人才租住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 年,每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申请人才优租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才、承租单位,以及人才优租房相关审核机构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租房资格或补贴资格,追缴减免租金或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元和街道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元办〔2019〕67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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