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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经济合作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909 2021-04-1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实效, 推动聊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 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聊城实际,特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第一条 投资项目激励。对新引进的符合山东省十强产 业和市九大产业集群的省域外项目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人 民币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 (境外投资项目外来投资占 比10%)及以上的,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产生的市县新增财 力的100%连续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4年、第5年市县 新增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 '

对新引进的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和聊城市九大产业集群 的市外省内项目进行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外 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产生的市县 新增财力的50%连续5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对新引进的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和市九大产业集群且投资规模50亿元人民币以上、外来投资占比50% (境外投资 项目外来投资占比10%)及以上的项目,市政府另行奖励, 奖励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对新引进的市域外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且外来投资 占比50%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项目 流转土地租金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投资规模是指单个项目合同外来总投资额。中央和省安 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不计入内。

第二条 总部经济激励。对新引进的连续经营一年以 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营业 (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在全市年度缴纳税额2500万 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 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部经济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 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 于2家),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80%连 续3年奖励给企业,第4年、第5年市县新增财力的50%奖 励给企业。

第三条 企业高管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 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规 模50亿元及以上的十强产业项目、九大产业集群项目和交 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第二条政策的总部机构项 目,在落实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聊 发〔2017〕18号)基础上,对企业投产运营后连续聘用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 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个人经济贡 献对市县新增财力的100%连续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股权退出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50%奖励企业。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第四条 项目引荐人激励。对新引进的省域外投资项目 第一引荐人,按照项目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总额给予奖励。 其中,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现代农业项目和 外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 投入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10亿元 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5%。进行奖 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 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0.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市外省内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照省域外项目奖励标准乘以系数0.5给予奖励。

对符合第二条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荐人奖励,按项目第一 个运营年度产生的市县新增财力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 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 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 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

第五条 激励程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 委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兑现对项目和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企业奖励资金由项目 所属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兑现企业,市级负 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建设时 间长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可根据投资进度分若干节点分 期奖励。

第六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扶持政 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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