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关于印发《相城区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112 2021-05-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机制,加快集聚高端创新人才,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相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城区人才政策新十条》(相委办〔2020〕3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城区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旨在奖励首次来相城区就业、推动相城区先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为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均在相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
1. 区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
3. 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智能车联网、科技金融、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区域重点产业企业;
4. 其他经认定的区内重点企业。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含留学回国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条件之一的人员;
2. 硕士(副高职称、二级技师)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博士(正高职称、一级技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经板块推荐、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3. 2020年7月1日以后首次来相城区就业(参保),申请人在相城区参保登记时间(月份)与实际参保月份相差不得超过1个月;
4. 用人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一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相城区缴纳社会保险、申报(缴纳)个税。
上述适用对象中不包括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人员。
第五条 补贴标准。
1.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按2000元/月补贴;
2. 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按3000元/月补贴;
3. 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第六条 享受《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6号)、《阳澄湖紧缺专技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修订)》(相人社〔2018〕58号)、《相城区名校优生落户奖励办法(试行)》(相人社开〔2019〕20号)等薪酬类补贴的人才,区级奖励部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薪酬补贴发放周期结束或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进行清算。
第七条 薪酬补贴采用首次申报、板块及部门审核认定、自动续发的方式,在社会保险到账次月发放补贴。薪酬补贴发放期间由于单位原因出现社会保险未到账造成的停发,待到账后进行补发;个人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发生变化的,可进行变更申请,自证书认定次月起进行补发。
第八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 网上申报。企业登陆申报网站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企业首次申报的,须先进行企业注册再填报人员信息。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海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认证材料);
(3)申请人“纳税记录”打印授权书(用于税务局核查个税申报);
(4)申请人及申请单位的承诺书、公示等扫描件。
2. 网上初审。各板块对照申报条件,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初审。
3. 网上复审。区人才办成员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人员信息进行联合复审,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无犯罪记录后形成复审通过人员名单。
4. 网上公示。区人社部门将复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3天。
5.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发放流程;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资助名单将资金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6. 个税核查。每年年初,税务部门协助对上年度薪酬补贴对象进行个税申报(缴纳)比对,对未在相城区申报(缴纳)个税的,将暂停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街道、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各镇(街道、区)承担部分由区级先行垫付,并纳入年终财力结算。
第十条 受资助人应对申报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区人社部门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 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 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薪酬补贴发放,如三个月内在相城区企业再次就业参保的,可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继续申请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同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区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推进补贴计划实施;区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金融监管局负责企业资格认定,每年更新企业名单;区人社局负责申报受理及补贴具体实施;区税务局协助做好申请人个税申报(缴纳)比对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申报人员犯罪记录调查;区财政局保障资金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杜绝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现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奖金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人及所在单位不得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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