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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1030 2021-06-30

一、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国内外优质的股权投资机构向祥符荡科创绿谷等平台集聚,依托祥符荡蓝绿交织、河湖相连的生态优势,打造以绿色金融为主基调的祥符基金小镇。支持其加快聚集产业资本,投向我县重点发展的数字

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促进资本与产业、科技深度融合,建设股权投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新高地。

(二)加强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应依法在我县登记设立,并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股权投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支持股权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资本与项目的对接,建立“资本+项目+科技”基金招商新模式,重点吸引具有项目带动能力的股权投资机构落户。统筹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股权投资机构申请落户时,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3个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储备项目。

二、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

(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产业基金(包括县级产业基金,下同)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对接“省凤凰行动投资基金”等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有效发挥省市县三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推动优质项目落地。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五)完善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规则。支持股权投资机构与我县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适当放宽纳入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的目标和要求,对产业子基金投资县内项目的认定标准、以及完成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额相应倍数的返投要求实行更加灵活规定。建立项目让利机制,产业子基金在项目获利退出并且达到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时设定的政策目标要求时,按照事先协议约定,政府产业基金给予相应让利。

(六)探索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新模式。为更好引进重大项目落地,政府产业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被投资企业按合同约定建立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机制。支持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帮助实现融资。

三、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七)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所投企业上市挂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所投企业上市和挂牌方式拓宽退出渠道,在享受我县企业股改上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股权投资机构所投企业注册在我县且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辅导两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县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以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

(八)支持并购投资基金发展。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吸引更多并购基金在我县聚集,重点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对落户我县符合条件的并购基金,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九)构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借助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改革创新试点契机,加大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接力度,推动建设示范区嘉善片区科技创新特色板,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份额的市场化定价及流转机制,率先在全国建立起较为规范和活跃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积极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四、加大股权投资支持力度

在嘉善县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实际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十)股权投资机构扶持政策1.实收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实收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的前两年,按其租赁费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其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以其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伙人因投资形成的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对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以其因投资形成的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3.在股权投资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代表)的,自股权投资机构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以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4.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且对我县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地方新增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不高于10%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股权投资带动项目落地扶持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县的企业和项目(不包括关联企业和其他投资类企业)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亿元及以下,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被投资企业在国内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2.股权投资机构将符合我县产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企业)引入我县并落户的,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县的企业和项目,以股权投资机构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90%奖励。

五、营造股权投资良好营商环境

(十二)优化政府服务管理。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准入会商机制,开辟政务办理绿色通道,提供股权投资“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助推股权投资良性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

(十三)搭建项目路演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建立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县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破解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十四)支持金融人才引育。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金融人才,在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创业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参照《关于实施“祥符英才”计划打造长三角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20〕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打造“重点金融创新团队”,推动我县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入选团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十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对符合嘉善县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六)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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