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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656 2021-09-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融资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7号),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有效化解新冠疫情对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小微企业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深入挖掘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以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对小微企业的客户识别和信用贷款投放能力,切实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试点内容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平度控股集团设立5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放大倍数达到10倍时,按10%的比例追加风险补偿基金。

  (二)择优选择银行机构。择优选择驻平银行机构参加试点,引导试点银行机构提供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单户企业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优先支持对象。优先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小微型企业;

  3.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

  4.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保、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

  5.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精特新企业。

  (四)信用贷款期限。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到期,企业如需续贷,按程序重新申请。

  (五)贷款申请及备案。企业向试点银行提出信用贷款申请,试点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授信批复结果,同意批复下达后银企双方到平度控股集团备案,平度控股集团做好贷前审查。备案完成后,平度控股集团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银行收到放款通知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

  (六)建立风险研判机制。试点银行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平度控股集团、试点银行要共同研判风险,及时处置,全面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七)明确风险分担责任。如企业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试点银行承担贷款本息的30%,上浮150个基点以内的承担贷款本息的40%,上浮超过150个基点的承担贷款本息的50%;其余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

  (八)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管理。试点企业未能按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试点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程序逾期90天后仍未得到清偿的,可申请使用本基金代偿。试点银行发生需要基金代偿的情形后,应及时将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资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三方出具最终评审意见,并书面通知平度控股集团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试点银行获得补偿资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返还,补充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部分与最终追索资金的差额抵补平度控股集团上缴市政府利润。平度控股集团依照上述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后,对形成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贷款按比例提供零利率资金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协调相关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期限6个月以上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40%的比例提供零利率资金支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三、责任分工

  成立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促进中心、工商联、平度控股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试点企业储备库,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提报试点企业名单,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工商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试点企业研判、筛选工作,参与试点企业要恪守诚信,提供真实的企业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状况。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开展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利用青岛市级“金企通”、“青岛市政务数据中台”等大数据平台,开展信用模型搭建,进行试点企业信用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负责核实企业贷款余额,并引导试点银行提供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奖励。对信用良好的试点企业给予奖励。每年12月31日为结算日,对未发生逾期的试点企业,按照新增贷款金额的0.5‰予以奖励。奖励由平度控股集团核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后,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二)试点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划分标准确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且有持续生产经营能力的小微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试点银行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其合作资格:骗取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按本意见开展业务;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或没有全额放款并被企业投诉2次以上的;发生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被终止合作资格的试点银行5年内不再列为市政府合作银行。

  小微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存在骗取信用贷款、恶意逃废贷款等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9月30日终止,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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