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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关于印发《日照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751 2021-09-14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在日照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日发〔2018〕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日照市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外国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通道服务,是指日照市为高层次人才在日照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岗位、薪酬等23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四条  日照市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绿色通道服务凭证(“阳光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阳光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日照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日照市绿色通道服务:

    (一)持有“山东惠才卡”的日照市高层次人才。

    (二)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

    (三)经市内单位推荐,入选山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首位获得者,齐鲁友谊奖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

    (四)入选我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日照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日照“产业领军人才”汇聚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日照“海外引智”专项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日照友谊奖获得者、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日照市首席技师。

    (五)市内单位全职引进的从市外入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全职引进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六)市内单位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经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至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日照市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八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日照市的,可以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住房保障。支持鼓励各区县、园区通过新建、购买、租赁、配建等方式大力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及同级财政应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租房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日照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周转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日照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日照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区县、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日照并愿意在日照就业的,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由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安排。暂未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日照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子女入学。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到我市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分别采取按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学,或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等方式,予以协调解决;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开通全市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纳入日照市人才保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在全市各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享受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在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确定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为全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全市高层次人才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我市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日照机场、日照港客运站出行时,凭“阳光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客船)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审验时,可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阳光惠才卡”可免费进入日照市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

    第二十条  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凭“阳光惠才卡”享受在市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服务时凭“阳光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在市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阳光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

    (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三)高层次人才来日照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市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十七条  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或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3. 第四章 阳光惠才卡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经以下程序取得“阳光惠才卡”:

    (一)直接颁发。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二)(三)(四)类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公布文件和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直接颁发“阳光惠才卡”。属(一)类的,直接持“山东惠才卡”享受服务,不需要再申领“阳光惠才卡”。

    (二)审核颁发。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五)类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颁发“阳光惠才卡”。

    (三)评审颁发。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六)类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综合评审后颁发“阳光惠才卡”。

    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五)(六)类高层次人才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引进)单位为其填写《日照市高层次人才审核(评审)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或评审并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颁发“阳光惠才卡”。

    第三十一条  “阳光惠才卡”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5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阳光惠才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个人信息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变更。

    “阳光惠才卡”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因故不在本市继续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收回“阳光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4.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成员由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和协调指导,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日照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阳光惠才卡”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绿色通道服务,推进落实政策待遇。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门应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服务原则,为本区域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各区县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5.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绿色通道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目录。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新增服务事项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6.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8日。

  7. 政策.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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