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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233 2024-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方式,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基本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1.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无为市、繁昌区政府应在2024年底前建成资源化利用项目;未建成前,辖区内产生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交由具有资源化利用能力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各县区政府对已建成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监管到位,原则上应接收装修垃圾;对尚不具备装修垃圾处置能力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加快改造进度。

2.加快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弋江区政府负责在弋江区统筹建设江南片的建筑垃圾消纳场;鸠江区政府负责在江北区域选址建设江北片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政府负责在各自辖区建设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上述消纳场建设任务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尽快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工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3.分类制定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强化在金融、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扶持,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开发、建设和应用,并在用地、产业发展等方面有序引导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项目落地,结合属地情况依法依规适当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要共同研究相关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消纳场项目建设。

(二)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落实装修垃圾管理。有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居民通行,同时严格采取“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保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整洁。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所在地镇(街)协调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居民小区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所在地镇(街),由所在地镇(街)协调明确装修垃圾堆放地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居民小区装修垃圾的源头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不得违规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堆放。二是落实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堆放场所,严格采取“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不得违规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不得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堆放。

2.消纳类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经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组织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二是严格“一点一证”管理。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与运输企业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证,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等,依法依规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的,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推行建筑垃圾联单制管理。推行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联单管理,责任到人、责任到车。

(三)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推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资源化利用类和消纳类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科学核定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合理安排运输时段,实现“五定”(定点、定线、定时、定车、定责)运输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督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资源化利用地点和消纳场所。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规范建筑垃圾收纳管理。

1.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南陵县、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产生的资源化利用类建筑垃圾由其已建成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负责处置。处置能力不足的区域,可交由具有资源化利用能力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做到应处尽处。

2.消纳类建筑垃圾消纳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工程泥浆在消纳场通过脱水或干化达标后外运至规范化处置厂处置。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所需的工程渣土统一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从本辖区消纳场调配,实现自平衡。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立足自身挖掘消纳潜力,最大程度解决辖区工程渣土消纳,建立消纳台账,定期对消纳台账进行核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消纳工程渣土,遇到特殊情况,应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全面调度消纳情况。

(五)加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1.实施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快升级智慧渣土平台,纳入城市管理运行服务平台实现一网统管,通过“互联网+”技术,提升监管水平。一是源头监管。智慧渣土平台接入工地出入口的视频监控,实时监控运输车辆、掌握工地状态,确保来源可查。二是运输过程监管。在主要道路关键节点与公安和社会单位共享视频监控,确保运输全过程能够监管。三是处置终端监管。共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消纳场视频监控,实现从源头到终端处置的闭环监控。

2.运用信用惩戒手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惩戒,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继续畅通公众举报渠道,通过“随手拍”平台(皖事通APP、大江看看APP)等渠道反馈建筑垃圾突出问题,行政管理单位通过“信用芜湖”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清退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运输处置行为。

3.采取联合执法手段。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夜查、联查、互查等方式,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强力整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高位推进,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工作专班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为工作专班副召集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调度资源化利用设施、消纳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规划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市总规,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科学规划引导。

(三)实施设备更新。按照安徽省关于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设备更新决策部署,更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包括建筑垃圾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鼓励有序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设备。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广泛宣传《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运用典型案例通报,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督查问责。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办、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建筑垃圾治理任务、问题整改情况加强专项调研指导和工作调度,责成未按要求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约谈属地城市管理局,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对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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