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浏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189 2020-02-06
2月5日,浏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浏政发〔2020〕1号),《意见》从复工服务、用工服务、减负服务、金融服务、政务服务等五大方面,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原文如下: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细化复工服务
(一)有序复工复产。 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物资保障、清洗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分类别、分区域、分步骤指导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转型转产。 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优先推荐申报智能制造试点企业;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转型转产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快速形成产能。对疫情防控期间省、长沙市重点联系企业除参照《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疫防物资办〔2020〕1号)予以奖励外,对新上生产线、扩大产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用地和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用工服务
(三)援企稳岗。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50%。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四)就业补贴。 对鼓励、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缓交社保。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予以补办;在疫情期间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影响缴费个人的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六)协助招工。 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工、复工等信息,促进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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