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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宿松县政府出台10条新政!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浏览量:873 2020-02-10

为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共渡难关,2月9日,县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执行期限暂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若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意见》内容如下: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

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政策性补助资金,提振市场信心,已完成审核的,3月底前兑现。(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等)

2.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增长。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展期续贷、缓收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确保2020年全县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金融办、县银保监办)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各金融机构要压降企业贷款成本费率,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LPR)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县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由1.2%下降到1%。在本政策执行期内,由县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对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按0.5%执行。(责任单位:县人行、县财政局、县银保监办、县担保公司)

(二)加大用工支持

4.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资金。

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相关补交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6.降低用气用水价格。

对使用天燃气供气的中小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2元/立方米。对使用县自来水厂供水的工业企业,在现有水价的基础上下调0.3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燃气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7.减免企业房租。

对租赁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因难企业,在不违反双方有关约定的前提下,减免3个月厂房租金。(责任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

8.延期缴纳及减免税费。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同时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1号指令指定的定点大型超市、米厂粮油店,在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等额补助。(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强化企业服务

9.建立法律服务机制。

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县商务局将及时指导企业取得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司法局)

10.实施便企利企措施。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活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对新开工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批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分期缴纳部分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政务服务“特事特办”,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融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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