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浙江省舟山市:推出20项电力惠民助企举措共战疫情
浏览量:1480 2020-02-14
浙江省舟山市推出20项电力惠民助企举措
01 费用减免措施
1.对防疫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点等单位或场所,免费提供临时供用电设施,对重点保障用户开展在线供电监测,配备应急发电车24小时待命。
2.对资金紧张、交费困难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广大居民客户, 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欠费不停电措施。
3.疫情期间,免费为定点医疗机构、重点保障用户及需要的高压用户提供电气设备专业化巡视和状态评估。
4.继续落实电力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城市区域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区域用电容量1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方式接入电网,低压电力客户表箱及以上部分由供电公司出资。
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需扩大用电需求的高压用户投资到客户红线,其中因疫情放开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02 线上服务措施
6.积极应用电力大数据技术,动态监测复工复产电力指数,辅助做好小区居民流动情况分析,支撑党委政府做好防疫和复工生产工作。
7.落实与村、镇、街道的联络机制,公告电力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提供预约服务、“专属”服务,满足复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
8.营业厅对外公告服务电话,提供电话预约办理服务。
9.“网上国网”手机APP提供7×24小时电费交纳、故障报修、业务受理等电力服务。
10.95598供电服务热线提供7×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03 保障后续用电措施
11.根据国家及省发改委政策,及时完成工商业电价调整,2020年2月起,降低农业生产电价0.1元/千瓦时。
12.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申请、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13.对已签约智慧电务的电力用户,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用能监测服务的时限。
14.加大能源综合利用投资力度,优先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节能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分布式清洁能源开发,帮助企业节约电费支出。
15.及早办理配电网工程建设手续,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组织在建配电网工程分批次复工。
16.做好500千伏、220千伏鱼山海缆等重要输电通道及海缆监控运维工作,落实应急抢修人员安排,确保重要用户正常供电。
04 保障重点工程建设措施
17.保障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重大战略项目用电需求,加快舟山-鱼山第三回220千伏线路工程、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动力中心配套项目一期热电机组110千伏送出工程建设步伐,加快鱼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洛迦—鱼东220千伏线路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
18.服务绿色新能源消纳送出,积极有序推进衢山风电场二期110千伏送出等工程,完成岱山4号海上风电220千伏送出工程核准并力争开工。
19.持续推进项目前期可研与核准,加快110千伏北塘变、岱西变等6个工程可研推进;加快大衢—嵊泗110千伏线路等5个工程前期推进并力争核准。
20.着力做好在建输变电项目复工工作,加紧办理电网项目建设手续,加强项目资金、队伍、物资以及医疗、运输等资源筹措,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早组织在建电网项目有序复工。
01 加强对受疫情影响单位和职工的服务保障
对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未及时缴纳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02 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职工的权益保障
(一)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贷款利息,期间发生的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影响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延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职工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购买二手房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疫情结束后,恢复二手房须在交易过户后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三)职工因疫情影响暂缓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适当缩短贷款轮候期。
03 倡导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办理
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窗口暂停办理业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可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预约服务。
预约咨询电话:
市本级:0580-2037223
定海:0580-2056654
普陀:0580-3050422
岱山:0580-4476133
嵊泗:0580-5082606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月10日,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发了《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舟文广旅体发[2020]15号),正式启动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
据了解本次质保金暂退范围为全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存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行为或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为做好保证金暂退工作,结合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市文广旅体局会同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明确时间节点,2月17日前由企业自主申报,2月21日由各地旅游主管部门汇总并初核,2月底前由市文广旅体局核实批准,并力争联合银行核定金额后划拨至企业对公账户。
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缴还,各级文旅部门将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评论
试试以这些内容开始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