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参赛

官方媒体

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APP下载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政策库 > 江苏常熟:抗击疫情,助力企业,沙家浜人社部门在行动

浏览量:1654 2020-02-1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苏州和常熟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企业纾困解难,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转发以下上级人社部门根据市落实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六条”的相关政策意见。

1、实施援企稳岗

对受疫情影响停工但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小贴士:符合条件的沙家浜镇辖区企业无需自己申请,人社系统将直接审核,预计2月末公示,3月份发放。

咨询电话镇人社中心就业窗口:52571393


2、缓交社保费

条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缓交险种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办理手续:自我市《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0]4号)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需要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报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对首次申请缓缴期限在两个月以内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申请企业除填写申请表外,仅需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同时实施简易审核,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疫情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按照“网上办、不见面”要求,对已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的申请缓缴企业,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在线申请办理(在线受理通道从2020年2月13日起开通)。

❖如特殊情况可预约办理,可通过电话提前预约(51536115),申请缓缴企业按预约时间到常熟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二楼118号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缓缴企业应如实填写缓缴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及附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同时遵守承诺事项,如有违反,即行终止缓缴期,并按规定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或办理手续(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基金结算科52790130  52782362)。


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履行义务: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缓交公积金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

●缓缴的,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补缴

●企业可采用“不见面”方式,将所需材料通过传真、EMS等方式送至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

小贴士: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以登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行办理相关业务。网址:https://dw.gjj.suzhou.gov.cn/corpor/    

没有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必须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的,请务必先打各服务大厅相关咨询电话,实行预约服务,或不见面办理。请提前准备好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即办即走。

未进行预约的业务可能无法办理。

预约时,请您如实告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需办理的业务类型、近期活动区域,有无去过、途经重点疫情地区或是与该地区人员有过接触等内容。

常熟公积金服务大厅单位缴存业务联系电话:0512-52879978


4、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用好“人力资源调剂平台”,双向推送供需信息。对人力资源机构新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在常熟规上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超过100人的,超过部分按每人600元给予奖励。

加强与劳务输出地沟通协调,提供包车运输等服务,“点对点”组织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放宽综合工时制审批,鼓励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开展“疫情防控”项目制专项培训。引导酒店、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为有需求企业提供过渡性住宿、就餐等服务。


以上内容,如有调整,以上级人社部门发布政策为准。


点赞

评论

试试以这些内容开始评论吧!

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