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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江苏无锡:锡山出台6项政策保障城乡有序建设

浏览量:1010 2020-02-18

2月16日,我区正式出台《锡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共六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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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3号)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我区补充政策意见。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容缺预审,备案制项目落实“即报即批”措施。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须综合验收的项目,采取先行收件、并联验收的方式加快进度;根据市级政策意见需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可先行办理。


二、完善复工扶持机制。鼓励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先行到岗开展工作。引导复工企业作业人员分地区、分批次、分阶段返锡,并统筹调配,实现重点项目早日有序复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帮扶力度,建立服务协调机制,重点协调解决隔离场所及口罩等疫情防护用品,对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专题研究。


三、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租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免收3个月房租。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房屋产权人(房东)为租户酌情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国有及集体资产用于出租的,可参照区级标准执行。


四、依法追加工程造价。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将疫情防控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认定为《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国有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落实工程款项支付。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其所实施的在建民生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视具体情况提高3%~5%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六、鼓励引导线上交易。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加强线上营销,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加快资金回笼,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上述政策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为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我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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