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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江苏苏州: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五条政策意见

浏览量:834 2020-02-25

昆政发〔2020〕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各类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二、支持措施

除享受《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昆政发〔2020〕3号)文件中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采取网络申请,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市富民强村办)


2. 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对于种养大户单户贷款总量不超过20万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单户贷款总量不超过30万元的,实行利息全额补贴。对各类涉农企业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富民强村办、市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 免除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保障企业运营

4. 优先复工复产

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经营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菜篮子” 产品加工配送、种养殖、种子种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鼓励和引导稳产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工作人员购买“新冠肺炎团体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 保障临时性用工需求

根据企业岗位需求,鼓励闲置劳动力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技术指导和财政补贴,满足企业临时性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6. 支持鼓励蔬菜生产

支持地产绿叶蔬菜和速生蔬菜生产,提高产量和品质。对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蔬菜、速生蔬菜种植面积10亩以上且供应本地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结合生产和销量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 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

对规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产销对接,优先推荐 “菜篮子” 保供单位集中采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总社、文商旅集团)


8. 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累计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 鼓励开展无接触配送

鼓励开展各类无接触配送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为市民提供配送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送费用按比例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 提供技术支持

发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专家团队和市、区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作用,为稳产保供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镇)


(三)提供交通便利

11. 确保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

对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快速办理、发放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相关政策实行优先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 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

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个月租金免收。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在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后,为租户减免不超过2个月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办)


13. 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各区镇农业部门检测室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抽检快检服务,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镇)


14. 适当延长农业项目验收期限

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农业项目建设延期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可适当延长完工验收期限。(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疫情防控

15. 加强防护、消毒用品支持

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区镇)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苏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昆山遵照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0217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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