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江苏南京: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人力资源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奖励操作办法
浏览量:499 2020-02-27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人力资源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奖励操作办法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支持企业组织返宁务工人员有序来宁复工的通告》(第12号)要求,鼓励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专业人力资源机构精准对接企业复工复产成功推荐缺工人员,现就相关认定奖励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专业人力资源机构为本市范围内复工复产的企业推荐新增人员上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推荐成功就业奖励。
(二)专业人力资源机构成功为企业推荐新增人员就业,并经所在区人社部门认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每家人力资源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推荐成功同一人就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二、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可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一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承诺书》;
2、《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申请表》;
3、《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花名册》。
(二)审核
1、受理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审核用人单位是否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批准或备案的复工企业;用人单位是否有报政府部门的缺工登记;人力资源机构是否在本区纳税。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人力资源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不属于经批准或备案复工的或未申报缺工登记的企业,不予受理。
2、审核
核查申报单位推荐成功就业人员花名册,以及推荐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对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将《奖励申请表》、《汇总表》于一级响应解除一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核查人力资源机构资质,抽查复核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汇总后将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报送的汇总表,将一次性奖励拨付至相应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应的人力资源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该奖励费用江北新区自行负担;其他区按人力资源机构纳税所属区,市级财政承担25%,区级承担75%。
本办法执行至疫情一级响应解除。
附表:
1、《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承诺书》
2、《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申请表》
3、《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就业奖励花名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点击下载:宁人社函〔2020〕13号
文件解读链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2/t20200220_1795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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