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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江苏高邮:关于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的补充政策意见

浏览量:645 2020-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鼓励服务业企业尽快复工、恢复发展,在《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的基础上,再制定以下补充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旅游、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推进“15条”政策快落实、快兑现

1.全面、精准、快速落实和兑现《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中关于“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三个普适性政策(第5至15条),在保险、信贷、税务等方面对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发展予以大力支持。

(二)扶持批零住餐行业减损

2.对因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而停止营业的住宿餐饮类服务业企业给予资金补助,上年入库税收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5万元,5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商务局、财政局)

3.鼓励大型涉旅酒店和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三项以上功能,且商业自持比例不低于5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减免入驻商户停业期间的租金,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市财政给予运营单位减免金额10%的补助。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双方议定的租金减免协议等佐证材料。(市商务局、文广旅局、财政局)

(三)鼓励旅游业疫后复苏

4.至12月31日前,对组织外地游客来邮(单次成团40人以上)并且产生门票、餐饮、购物等消费行为的旅行社,按照10元/人·次进行奖励;如产生过夜住宿消费的则按照30元/人·夜进行奖励。申请奖励单位需提供发团单、行程安排、消费发票、住宿清单、酒店证明等佐证材料。(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财政局)

5.至12月31日前,对自行举办有关高邮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旅游酒店,邀请高邮市域以外旅行商嘉宾的,按每人2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万元,需事先提供活动方案,现场由市文广旅局人员参与见证。自行招徕旅行团(单次成团40人以上)在高邮旅游并过夜的,按照30元/人·夜进行奖励,需提供酒店与旅行社合作意向书、发团单、行程安排、住宿发票、住宿清单等佐证材料,同一批游客旅行社和酒店不可重复申报。(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财政局)

6.至12月31日前,对积极参加上级文旅部门主办的各类旅游交易会、展会,并独立设置展台,或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自主宣传的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给予50%的展位费和媒体广告费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不超过2万元。需提供推介方案、现场图片、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财政局)

7.鼓励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停工时间,培养实用人才。对于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参与线上业务培训的服务业企业,如导服人员培训、酒店人员服务技能培训、景区运营管理培训、电商培训等,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需提供课程设置、培训计划、培训视频截图、参加人员名单、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

8.至12月31日前,对为全国医务工作者(包含港澳台地区)免票的景区、景点给予50%的门票补贴。需提供有效医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医师证、护士证或与医务工作相关资格证件等)、发团单等佐证材料。(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财政局)

(四)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

9.对服务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电采取更加灵活的暂停、恢复措施,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且对暂停后的恢复用电申请,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加大疫情防控扩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临时取消基本电费加倍收取政策。(责任单位:国网高邮供电公司、市发改委)

10.切实保障服务业企业疫情期间的用水、用气需求,对因疫情造成的欠费情况,不采取停水、停气措施,且免除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在疫情期间新报装使用管道燃气的服务业企业,建设费按物价部门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水价、气价临时降价措施,在疫情期间对非居民用自来水临时降价10%;提前恢复非居民用气淡季价格,取消2月份、3月份冬季加价政策。(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

(五)增强社会信用激励

11.对服务业企业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违约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周期、暂缓上报等措施,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相关主管部门)

12.鼓励各银行灵活推行“无还本续贷”、“无缝贷”,通过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延迟付息、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让企业产生实质性逾期,不随意降低企业信用等级,不将借款人列入违约客户名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

三、相关事项

1.本政策意见自发行之日执行,除有期限说明的条款外,执行期暂定至疫情解除,由市发改委、文广旅局、财政局会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2.本政策意见为市政府2月7日下发的《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在服务业方面的细化和补充,原则上不与该政策意见产生重复或冲突。

3.中央、省、扬州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4.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从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全域旅游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使用比例暂定为两项资金的50%,每月根据企业申报进行即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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