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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江西: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 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事项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691 2020-04-01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高新分局,东临新区、温泉景区工作组,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

(2020)199 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抚府发〔2020〕1 号)要求, 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现将我市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

应工作、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土地供应的时间节点。根据防控疫情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已发布土地划拨、出让公告但尚未划拨、未交易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可中止划拨、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划拨或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划拨、挂牌截止等重要程序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 应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土地供应时,应通知用地单位或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二、顺延土地规划条件和评估报告有效期。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划条件或土地评估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三、依申请可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宗地已成交,按规定应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 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成交确认书》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合同》

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四、依申请可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延期缴纳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

五、依申请可延期开竣工。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 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具体由市(县、区)

政府(或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六、暂停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防控疫情期间, 暂不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待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本通知所指疫情消除之日,以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告或者省、市相关官方公告日期为准。竞得人、受让人和用地单位所在地疫情消除日期晚于抚州市的,以竞得人、受让人和用地单位所在地疫情消除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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