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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万元,汕头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浏览量:771 2020-07-09

关于《汕头综合保税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突出保税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区结合实际,起草《汕头综合保税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汕头综合保税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保税区专栏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6月25日前反馈到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管委大楼

  邮政编码:515071 

  联系电话:0754-83590278

  传    真:0754-83590224

  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汕头综合保税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突出保税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管委设立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成立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促进有效投资、鼓励规模发展、推动高端化发展、支持新业态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发展、推动贸易便利化等分项资金。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章 促进有效投资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投资。对2017年起新引进,自投产之日起5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设备补助。对项目新购关键设备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5%,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成奖励。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按投资计划建成竣工,按规划达到容积率标准,通过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企业基建投资额(按概算书建筑面积乘以其建筑单价基数计算基础投资额,下同)的2%。

  (三)财政贡献支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40%的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20%的补助。

  第五条 支持战略项目投资。对2017年起新设立的区域性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销售服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设备补助。对项目新购关键设备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5%,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建支持。落户企业在建期间,在我区纳税的,按照企业在建期间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不高于50%予以事后奖补。享受此项奖补最长不超过2年。

  (三)建成奖励。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按投资计划建成竣工,按规划达到容积率标准,通过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企业基建投资额的2%。

  (四)财政贡献支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50%的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20%的补助。


  第三章 鼓励规模发展

  第六条 工业生产上档奖励。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该年度相对应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贸易经营规模奖励。贸易类企业内贸部分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该年度相对应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国际贸易贡献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1千万美元、3千万美元、5千万美元的企业,该年度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在上述最高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80万元奖励。

  第九条财政贡献上档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不包括调库和代扣代缴税额)首次达到1千万元、3千万元、5千万元的,该年度相对应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章 推动高端化发展

  第十条 集约化生产奖励。鼓励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低消耗高产出,对平均每亩工业用地实现产值667万元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平均每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实现100亿元产值),从达到之日起每年给予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50%的奖励,享受此项奖励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对于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获得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后对区财政直接贡献增量的40%,纳入市级库统一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第十二条 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及软件购置费相对应不超过20%、15%和10%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相对应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如该项目继续获得更高一级的示范项目,则按最高补助标准(如省级、国家级)进行补差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区内企业首次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市级认定的给予补助5万元,经省级认定的给予补助1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给予补助50万元。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新落户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10万元落户奖励。对区内企业申报高企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贴(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此项补贴);通过首次高企认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予以奖励10万元;对非首次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创建自主品牌奖励。对2019年1月1日起获得授予“中国商标金奖”、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获得授予“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上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财政贡献额度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上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额度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财政贡献额度5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高端人才落户。对区内企业或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一定补贴奖励。

  (一)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对区内企业或机构聘请的企业骨干人员,综合年薪超过25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补贴。

  申请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汕头市总部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三)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

  同一企业高端人才获得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总额≤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量的80%+获得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量。

  (二)生活、住房补贴。本措施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缴交社保起始时间在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且在本措施正式印发之日后),给予生活补贴2.4万元,分2年发放。自2017年起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申报时仍在保税区内工作的,给予生活补贴2.4万元、住房补贴3万元,分2年发放;自2017年起引进的博士,且申报时仍在保税区内工作的,给予生活补贴4.8万元、住房补贴5万元,分2年发放。

  申请保税区生活、住房补贴的高端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工作12个月及以上,并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第五章 支持新业态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入驻综合保税区的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平台交易奖励。跨境电商平台其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1千万美元、3千万美元、5千万美元的,该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年度交易额达到更高一级的奖励标准,则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二)平台招商奖励。跨境电商平台每年每新引进一家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平台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交易奖励。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对业务规模排名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80万元,第2、3名奖励50万元,第4、5名奖励30万元。

  (四)企业物流补贴。对在综合保税区通关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补贴经营跨境电商企业2元/包裹的出区物流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五)开店租金补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综合保税区为基地,在汕头市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以“前店后仓”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其所租店面在100平方米以上,按店面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六)外地经营补贴。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以该企业为收发货人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而货物在汕头以外地区清关的,进出口额1美元补贴1分钱。每家企业此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市场采购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对接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开展市场采购业务。对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备案登记并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市场采购业务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相对应(增加)分别予以奖励 10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转口贸易业务。鼓励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物流功能开展转口贸易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3千万美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每年对业务规模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在区内开展保修维修、检测及再制造业务,对所需场地予以优先供应、租金优惠,装载货物车辆入区物流补贴和融资、关税保证保险等金融服务,视业务需要对监管通关流程进行优化再造、提升通关效率。开展业务的企业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相对应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期货交割业务。对企业新取得期货交易所的商品期货交割库资格并正式开展业务运作的,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单业务50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首单创新业务。鼓励企业利用保税功能开展贸易业态创新,对于成功开展首单创新业务并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业务达到1千万元、3千万元、5千万元的,分别予以奖励 10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


  第六章 鼓励金融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大力发展跨境金融。鼓励境外并购业务发展,对新引进的从事境外并购的相关项目公司、基金按其境外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其并购项目完成交割时先兑付40%,在投资收益产生且在其形成的区经济贡献范围内再兑现6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四条 大力发展产业金融

  (一)鼓励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支持区内外仓储物流、大型制造、外贸服务等各类主体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设立独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拓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二)鼓励电商综合金融业务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利用保税区跨境电商相关资源开展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其设立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商业保理、大数据征信等公司。

  对上述企业开展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实际规模达到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其规模的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发展。对新引进汕头市外的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新引进的汕头市外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发牌管理的其他类金融企业的市级分支机构,可根据其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量,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私募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对设在保税区的私募投资机构,根据投资主体实际资金规模,给予规模奖励,其中对股权投资型、创业投资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1亿元(含)的,可按5‰比例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型、其他类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含)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领取上述奖励原则上须在保税区注册对应的受托管理机构,在企业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以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量为限,按实际投资进度分期兑现奖励资金,同一管理机构托管或投资主体设立的基金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期并向境内外证券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经正式受理的区内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管委会再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3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区内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


  第七章 推动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综合监管创新。进一步推动通关便利化,支持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评定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入区企业享受进出区管理简化、货物流转便利、监管模式创新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降低企业仓储成本。区内自有仓储设施租用1000平方米以上的,租金低至10-15元/每平方/每月(其中:首层15元,二层12元,三层11元,四层10元),租仓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租期一年以上的给予七折优惠。

  第三十条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物流服务,按照每个标准箱给予货主企业200元补助;非集装箱货物按照吨位予以补助,8吨(含)以上货车每车次给予200元补助,8吨以下货车每车次给予1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开展出口复进口业务。对开展出口复进口业务的区内经营单位,按每票100元给予奖励。每家经营单位每年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企业在区内开展仓储简单加工增值业务的,按每一个标准箱给予奖励200元;开展进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一个标准箱给予奖励150元;开展进口冷链业务的,按每一个标准箱给予奖励150元;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奖励100元;开展散货业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奖励2元。

  第三十三条 帮助企业降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入区企业可享受区管委关税保证保险相关政策支持,其关税保证保险的保费由区管委给予全额资助。

  第三十四条 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融资难题。入区企业可享受区管委出口退税融资保证保险相关政策支持,出口退税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由区管委给予全额资助。


  第八章 特别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贸易流量多、带动作用强、经济贡献大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及适应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发展需求的科研智力类、公共服务类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六条 区经发局会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并统一受理单位申请;资金申报材料由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定;经审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发放。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除第三条规定要求外,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项目符合不同政策扶持、奖励的,给予从高享受奖励,不重复计奖;若新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汕头市出台的生活补贴或住房补贴类人才政策,就高不重复;新引进人才每人只享受一次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申报住房补贴的新引进人才须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合法有效的购房或租房证明文件(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通关、税收、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在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三)未达到管委会节能降耗指标要求、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低效益高能耗淘汰企业;

  (四)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综合保税区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条 企业有关项目获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且上级部门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级财政贡献量指企业每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保税区财力,不包括调库和代扣代缴税额。对企业的奖补不超过企业每年对区级财政贡献量的70%(新业态发展、金融创新、一事一议项目不受此限)。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所指奖励补助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汕头保税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汕保委[2015]12号)和《汕头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汕保委[2016]22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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