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参赛

官方媒体

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APP下载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政策库 > 《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638 2020-08-24

为更好地理解《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我市入选全国首批40个5G试点城市,2020年3月25日,市政府与电信浙江分公司、移动浙江公司、联通浙江分公司、铁塔温州分公司和华数集团分别签订5G战略合作协议,我市5G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5G融合应用作为5G建设的重要实施内容,是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支持5G在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领域的应用,推动5G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5G在教育、医疗、康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1号)、《温州市加快推进5G+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温数组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5G在工业制造、民生服务、文化娱乐、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和创新发展,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市级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总结优秀案例和经验,助推我市打造5G建设标杆城市。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五个部分十二条,主要包括:

(一)总则。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在温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申报领域主要涵盖5G +智能制造应用、5G +智慧物流应用、5G +智慧旅游应用、5G +智慧农业应用、5G +数字娱教应用、5G +智慧医疗应用、5G +未来社区应用、5G +智慧交通应用、5G +智慧安防应用、5G +政务服务应用等领域,项目实施地应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项目能够体现良好的应用前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所在行业提质增效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评审认定。经过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推荐单位初审、组织综合评审、项目公示、公布示范名单等工作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名单。

(四)管理与服务。被认定为市级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市区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各县(市)企业按照属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并对其宣传推广。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其示范资格将予以取消,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被评定为市级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

(五)附则。《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1号)、《温州市加快推进5G+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温数组发〔2019〕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1号)、《温州市加快推进5G+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温数组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5G在工业制造、民生服务、文化娱乐、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和创新发展,拟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市级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客观、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在温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条 申报领域。重点支持在以下领域开展示范应用:

(一)5G +智能制造应用。通过5G网络与物联网、人工智能的融合应用,实现工业视觉检测、工业AR/VR、无线自动化控制、云化机器人等生产制造场景应用,推进“无人车间”“无人工厂”建设。

(二)5G +智慧物流应用。在物流园区、仓储基地、港口等实现5G环境下的车路系统、无人驾驶、分拣机器人、远程安全控制、物流追踪服务等智能应用,推动多种运输方式及物流资源的信息协同和自动化运作。

(三)5G +智慧旅游应用。利用5G网络,在文化馆、景点等应用AI导游、VR体验、智能管控、导游导览等智能服务。

(四)5G +智慧农业应用。推进5G在农业物联网、AI智能分析、智能田间管理、农田机器人自主作业、农机智能控制和农旅VR体验、VR全景现场直播等方面的应用。

(五)5G +数字娱教应用。将5G、AR/VR技术融合应用于数字娱乐、数字传媒、数字学习等产业,实现超高清视频娱乐、高清远程互动教学、沉浸式教学等应用。

(六)5G +智慧医疗应用。建设5G远程连锁医院平台和多维度5G急救协同智慧平台,实现4K高清远程手术示教、远程影像阅片、远程B超、全方位生命特征感知、远程医疗会诊等应用。

(七)5G +未来社区应用。以省首批未来社区试点为契机,围绕社区全生活链服务需求,推进5G技术在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养老、建筑、能源服务等场景中的应用,打造有归属感和未来感的新兴城市功能单元。

(八)5G +智慧交通应用。支持5G技术在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等载体的自动驾驶应用。推动无人驾驶、无人道路清扫的发展,发展实时车路协同、编队自动行驶、远程遥控驾驶、智慧停车等新模式。

(九)5G +智慧安防应用。在移动警务、水域监测、应急管理等领域,构建5G网络环境,实施无人机巡航拍摄、安保机器人巡逻、智能监控、突发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等应用场景。

(十)5G +政务服务应用。以惠企服务“直通车”、为侨服务“全球通”、便民服务“瓯e办”等为重点,推进5G在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地应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项目能够体现良好的应用前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所在行业提质增效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参考附件2);

(三)项目建设投资汇总表及有关凭证;

(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

(六)相关荣誉、专利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属地经信部门。

(二)推荐单位初审。属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至市经信局。

(三)组织综合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按照《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评估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材料评审,必要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评审。

(四)项目公示。将拟认定的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示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政策支持。被认定为市级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市区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各县(市)企业按照属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

第九条 示范推广。获得市级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应用推广、经验交流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如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其示范资格将予以取消,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已被评定为市级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以上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2--温州市5G融合应用项目实施方案.docx

附件3--温州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评估指标体系.docx


来源 |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底部广告-政策推送.jpg

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权利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网站对此声明具有最终解释权。 

点赞

评论

试试以这些内容开始评论吧!

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