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定
浏览量:697 2020-12-01
(2020年10月23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以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黄冈高质量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工作安排,对标先进,看齐一流,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引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改革举措落实,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法治保障,秉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同等条件下,在市场主体待遇、规则、标准等方面做到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主动趋同。
(三)目标任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善,努力将黄冈打造成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市州之一。
二、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保障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强措施配套,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权力清单、政策清单、责任清单,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并的彻底合并、该清的彻底清除。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五)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取消重复审批、不必要审批、互为前置审批,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容缺受理和承诺制,对没有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环节的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结。优化用地审批程序,加快推进“多审合一”、“多规合一”、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巩固“3550+100”改革成果,尽快实现工程审批“80、60、40”改革目标和企业开办“210”标准。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健全完善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机制并向县(市、区)拓展延伸,市、县同步推行工业项目“先建后验”,实施“多评合一”、联合验收。
(六)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围绕“一门全办、一网通办、一事联办、一次办好”的目标,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做到“一号申请、提交一套材料、一个窗口取件”。推进政务服务场所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除保密或对场所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所有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梳理并公布“一门”全办事项清单,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推广网上办事预约、线上支付费用、线下物流寄送等创新服务举措,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七)推进政务信息共建共享。巩固“五级联通”基础,加快电子政务外网提速扩面。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加快部门数据共享和政务信息上“云”,打通数据壁垒,实现“网络通、业务通、数据通”。开发应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统一支付、统一物流等支撑平台,提高全程网办能力和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高频事项办理业务与“鄂汇办”、“爱城市网”等APP对接,推动自助服务终端设备进街道(社区),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米”,实现高频便民服务事项“自助办”、“掌上办”。
(八)建立健全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四进”攻坚行动、服务企业行动和“双百”项目行动,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用地“土保姆”服务机制,落实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确保全市重点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一地一策、以用为先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清理和盘活一批闲置土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和《黄冈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健全政商常态化交流机制,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打造全市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服务平台,对群众反映事项实行统一接收、及时分流、按责专办、限时办结,确保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九)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严肃查处在服务企业、落实政策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推诿扯皮、“中梗阻”和贪污贿赂、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等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三、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让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同门槛、同规则、同待遇。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金融、工程建设等问题多发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十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大力整治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规避招标等突出问题,处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落实“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安全员、资料员)”、“黑名单”等制度。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
(十二)全面落实惠企政策。认真梳理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援企惠企政策,形成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将其及时精准推送到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惠企政策服务“直通车”,通过集中办理、上门服务等形式,打通政策落地“中梗阻”。提升纳税便利度,开展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攻坚,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用地、产权、赔偿补偿、拖欠账款等方面的问题。
(十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一单两库”,实行执法检查事前备案制,坚决纠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试行依据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好、风险较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业发展,强化政银企信息互通,为金融机构服务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更好适应市场主体需求。通过政府纾困帮扶和财政金融支持等手段,帮助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压缩办贷时限,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建设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政策、金融产品、资金供给与融资需求及时对接,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改进资金“过桥”服务,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十五)打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红黑名单管理,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完善联合惩戒和监管机制。大力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经营异常名录内企业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破产重组企业信用修复,解决重组企业开户难、税务登记难的问题。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十六)加强法治建设。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起草、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正文明办案,妥善处理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强化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处理“僵尸企业”处置中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加快推进市场出清,释放大量沉淀资源。
(十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加大破产案件审限管控,提升破产案件审结率,推进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建立完善企业法律服务帮扶机制,加强涉企风险防范预警,大力推进商事纠纷多元、快速化解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合同、销售履约、停工损失等各类纠纷,防范应对各类法律风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服务,重点解决路灯黑、排水慢、停电多、乘车难等问题。落实“一企一警”联系制度,依法打击企业周边盗窃、敲诈勒索、交通肇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涉企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产权制度和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加大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对民营企业人员慎用少用短用留置措施,严格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加大违法建筑管控力度。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勇于担当作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疫后重振、灾后重建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弘扬伟大抗疫精神,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精神和勇气,增强“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坚决反对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争做优化营商环境的闯将。
(二十)依法履职尽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市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要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要综合运用听审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和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组织好各类代表活动,激励引导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倡导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二十一)凝聚强大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决定的组织实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统筹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部署推进,将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主动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建立人大视察评议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人大代表质询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市场主体评议营商环境重点部门工作机制、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评价考核等机制,强化第三方评价及结果运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满意度。全社会要增强和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亲商安商兴商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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