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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珠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779 2020-12-22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0〕3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0〕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调整

  (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9〕143号文)规定的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重点用工企业和受影响企业职工职业介绍补贴、推荐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等项目,调整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内容和程序按“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定执行。增加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等项目。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从业人员的其他各项补贴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50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9〕150号文)规定的创业实训补贴、团队创业资助、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开发创业项目补贴等项目不再实施;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培训补贴调整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资金使用

  (三)符合规定的就业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本《通知》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列有本《通知》补贴项目或同类就业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中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和其它促进就业创业资金规定的补助项目,补贴申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补贴对象

  (六)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七)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本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八)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补贴条件

  (九)申请人申领就业创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在时间和单位调整一致后给予补贴。补录就业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段不纳入补贴计算时段内,不给予相应补缴期限内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

  (十)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累计补贴年限未超过3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创业补贴。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申领就业创业补贴,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五、申请材料

  (十二)申请创业补贴时,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十三)省属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四)本《通知》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

  (十五)申请人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可自行查核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

申请人申请多项补贴涉及同一事项辅证材料的,只需提交一份辅证材料。

  (十六)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备查。

  六、人员划分

  (十七)本市户籍人员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珠高校、本市职业(技工)院校等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

  七、资金监管

  (十八)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补贴,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创业补贴。

  (十九)各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不退回的,应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社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应对抽查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市、区分担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补贴材料。就业创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十一)市本级以上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含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名词解释

  (二十二)《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本《通知》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二十三)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四)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注册登记)等。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二十五)《关于印发<关于帮扶阳江茂名市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77号)的“用人单位补贴”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怒江州劳务帮扶协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调整为按照本《通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已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十六)本《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本《通知》实施后,珠人社〔2019〕143号文和珠人社〔2019〕150号文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符合珠人社〔2019〕143号文和珠人社〔2019〕150号文规定,已受理(通过补贴系统校验提交成功或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回执)的申请或正在享受补贴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0〕23号文)、《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以下简称珠府〔2020〕35号文)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0〕7号)等规定,2020年11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目和必要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推动城乡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对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9月,我市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50号),对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以来,省和市先后出台粤人社规〔2020〕23号文和珠府〔2020〕35号文等政策文件,实施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新增加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等一批补贴项目。为明确新增补贴项目的享受对象、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申领程序,进一步完善现有就业创业补贴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及时享受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因此有必要出台《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

  (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0〕7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正文对涉及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项目调整、资金使用、补贴对象、补贴条件、申请材料、人员划分、资金监管、名词解释、其他事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制定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通知》分别制定《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和《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设立了16个就业补贴项目(不包括小项,下同)和10个创业补贴项目,并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申请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等。

  四、《通知》的主要亮点

  (一)新增一批补贴项目。新增加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等9个补贴项目。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分别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对象由应届毕业生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同时,《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三条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2000元,自2021届起提高至每人3000元。

  (三)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二条第三款设立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强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四)鼓励和支持吸纳就业。为帮助重点群体就业,《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七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退役1年内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第二款对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八条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粤人社规〔2020〕23号文下发(2020年5月22日)后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申报补贴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未领取失业补助金,且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供给。针对部分企业用工短缺问题,《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多措并举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其中:第十四条对本市企业新招用毕业两年内市外技工(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或市外技工(职业)院校为本市企业输送应届毕业生,且工作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劳务输入补贴;对根据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有组织从市外引进(输送)新劳动力,且在本市企业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给予每人500元补贴。第十六条第六款对市外人社部门在珠建立劳务工作站或本市人社部门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

  (七)鼓励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十五条对本市企业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第一条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自主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九)减少提供申请材料。《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对原补贴办法的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如申请创业资助不再需要提供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等材料。同时,《通知》第十五条对申请人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可自行查核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申请人申请多项补贴涉及同一事项辅证材料的,只需提交一份辅证材料,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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