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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临泉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0年10月版)

浏览量:858 2020-12-24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10条)

(二)支持稳岗就业政策(10条)

(三)金融支持政策(17条)

(四)税收优惠政策(5条)

(五)支持科技创新和质量品牌提升政策(9条)

(六)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政策(11条)

(七)支持涉农企业政策(17条)

(八)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政策(8条)

(九)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12条)

临泉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年10月,99条)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10条)

1.年度税收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克服困难复工复产的企业,2020年亩均税收超过入园协议标准的(含出口退税部分),超出部分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出口退税的数额,同比例计入奖励基数)。对疫情防控期间(截止日期以国家公布为准)竣工投产的企业,若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若未达到,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2.产值奖励。对2020年度总产值与2019年度总产值持平的企业,按当年总产值的1‰奖励给企业;对2020年度总产值超出2019年度总产值的企业,基数部分按上述标准,超出部分按超出产值的1.5‰奖励给企业。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防控用品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给予疫情防护用品补贴,按实际上岗人员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采购防护用品。

4.房租减免及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租赁政府或集体所有的标准厂房及扶贫车间等,复工复产,且按时足额交纳税收的企业,2020年度免缴3个月租赁费用。对租赁私有标准厂房的,每平方米补贴9元,补贴3个月。

5.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且一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缴金额的25%奖励给企业。

6.物流补贴。对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物流成本进行补贴,数额为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产值的5‰。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税收增长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第一季度税收超过上年同期税收的,超出税收的地方留成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季度的超出税收按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

8.新增基建和设备奖励。对在2020年2月1日一6月30日新增基建和设备的企业,按基建投资额和设备购置额的3%给予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金融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实施新增贷款贴息和担保、过桥贷款降费。贴息标准为贷款利息的6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享受省市贴息的,贷款利息贴完为止;担保、过桥费率(含超期)降低50%,确实有困难的,费用可适当延期缴纳。支持日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

10.电力支持。将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包括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可按月变更、取消15天暂停下限、抗疫生产企业合同最大需量超过约定值105%部分不加收基本电费等;2月1日至6月30日,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于用电量明显下降的两部制用户,供电公司营业业务部门主动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暂停业务,对于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企业,暂停日期追溯到2月1日。同时还积极收集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协助企业灵活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并逐户告知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协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本次优惠政策预计将惠及全县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超1800户,预计减少企业电费支出超700万元,全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临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支持稳岗就业政策(10条)

1.畅通线上招聘渠道。摸清摸实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用工需求等信息。统筹推进线上招聘,强化企业招工信息宣传,利用“安徽公共招聘网”、“临泉在线”网络招聘平台搭建线上线下精准对接平台,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采取电子邮件、视频、微信、QQ等形式开展远程面试等非现场服务。通过县政府网站、官微、社会网站、各类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大宣传推介。加强与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运营商和行业协会合作,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向行业从业人员精准推送岗位信息。

2.开展“送您上岗”活动。全面摸清我县滞留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及就业需求,加强与我县驻外商会、在外设立服务站的联系,及时对接外省市企业和本地企业复工时间及用工需求,安全有序组织人员,精准定点开展“送您上岗”活动。对外地企业暂不接收的人员,对接省内各地共享岗位信息,精准推荐匹配对接上岗,开展“送岗上门”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地区转移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县外市内100元、市外省内300元、省外500元的交通补贴。

3.支持企业开展用工调剂。暂未复工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转出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给予相关企业就业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予以保障。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将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6.鼓励线上职业培训。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依托国家及我省免费开放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展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提前复工且招用新员工扩大生产的企业,可先行自主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待疫情解除后补录人员信息,给予企业不低于人均1000元的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政策范围,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7.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诚信无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自主选择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企业互保等方式进行反担保,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社会团体等就业人员。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8.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9.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要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0.优化稳岗就业服务。梳理疫情防控期间稳岗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明确网办流程、注意事项、咨询电话等。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方式,开展“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和“不见面”办理。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三、金融支持政策(15条)

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制造强省”“双轮驱动”“工业转型升级”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依托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优化产业布局,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形成大规模、高技术、长链条、高集聚的产业发展体系,将电子信息产业园打造成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对工业类投资3亿元以上、农业类投资2亿元以上、科技创新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县发改委(物价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按职责分工负责]。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县经信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到2020年底,全县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实现技术改造全覆盖。

2.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县政府与合肥工业大学合作共建产业创新平台,成立合肥工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临泉分中心,每年共同投入54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制造业开展产学研项目。充分发挥好安农大皖西北产学研联盟作用。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等进行奖励。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当年进入市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支持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3.引导支柱产业加大投资。加大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精细化工、再生资源利用、脱水蔬菜、皮革加工、生物制药、纺织服装等产业支持力度。当年新增工业投资项目,按照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入园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和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建筑面积100元/㎡一次性奖补,实际建筑面积奖补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当年新增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设备购置价值8%一次性奖补,设备购置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建筑面积120元/㎡一次性奖补,给予实际设备购置价值10%一次性奖补,设备购置奖补最高不超200万元。

4.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落实“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采购首购制度、绿色采购清单和操作规范(县财政局、县公管局、县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一带一路”国际市场。

5.设立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县财政统筹3亿元设立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项目申报奖补、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贷款风险补偿、创新创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

6.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7.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效应,用足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支小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落实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重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确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得到合理控制。

8.增强融资担保功能。从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3000万元设立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流程,加大对银行贷款风险和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力度(县财政局、县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补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强化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功能,2019年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县财政局负责)。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和劝耕贷支持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县新增新型政银担业务不低于17亿元。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15%。

9.缓解资金周转应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清欠,2019年底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县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县金融办、县银监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将供应链优质核心企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发挥供应链优质核心企业引领作用,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示范效应,惠及更多民营和小微企业(县人行、县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款,按单笔贷款金额1%给予奖励,单笔贷款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银行贷款到期但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的民营工业企业,向“应急周转金”管理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过桥资金时,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工业企业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县级奖励资金和贴息资金从县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10.建立科创型企业政银担合作新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征信融资”等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企业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单笔最高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50%给予银行补偿,根据贷款性质及实际支付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30%、固定资产贷款利息50%给予企业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单笔最高可按照担保机构产生代偿金额50%给予补偿,根据贷款性质及实际支付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30%、固定资产贷款利息50%给予企业贴息。县级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从县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11.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先试点2年,对试点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给予0.5%奖励,对试点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给予1%奖励。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县金融办、县银监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助保金贷款扶持力度,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降低“入池”要求,企业缴纳助保金的比例由贷款合同金额的3%降到2%,最高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融资,加快建立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首次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等费用5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从县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市民营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3.强化直接融资。抢抓上海证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10万元;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版”、“专精特新版”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20万元。在沪深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政策给予奖补(县经信委、县金融办、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

14.强化监管考核评估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内部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方面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金融业务,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积极性。建立健全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强化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15.优化金融精准服务。研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举措,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县银监办、县人行、县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顾问制度,从我县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中筛选聘任若干名金融顾问,结对帮扶民营和小微企业,指导企业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协助企业制定融资规划(县金融办、县经信委、县银监办、县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要求,对金融服务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县银监办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合理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正等程序性要求,尽量减少评估、公正等附加手续费。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基本或临时存款银行账户,由核准改为备案,便利企业开业经营,到2019年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同时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 

四、税收优惠政策(5条)

1.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积极服务“个转企、小升规”,辅导防范涉税风险,完善财务制度,规范涉税行为,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深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加强办税窗口建设。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强制企业入会,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县发改委(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县发改委(物价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3.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县发改委(物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手续,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同时要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4.进一步降低用地用能用气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支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继续推进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活动[县国土局,各乡镇、街道,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落实国家政策,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新增台变建设、电网改造等环节收费。加强天然气终端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终端价格。

5.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60%失业保险费(县人社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县税务局负责)。把技能培训送到车间、班组,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把技工学校办到园区、企业,由企业和技工学校采取校企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企业新型学徒。政府按规定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给予补贴。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执行。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确定。

五、支持科技创新和质量品牌提升政策(9条)

1.加大质量奖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对获得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加大标准化政策扶持力度。对牵头制定并通过认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名),每项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上述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按照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承担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3A级、2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0.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0.5万元。

4.加快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产业发展。(1)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工程示范开发区(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开发区(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建立健全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围绕我县产业发展格局、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工程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每年不超过6个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0.5万元,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奖励0.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补助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地区);单位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另给予奖励0.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企业、行业协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补0.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每件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含复核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遴选在我县就地转化并产生较好效益的发明专利(每年不超过3件),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鼓励我县企业引进阜阳市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一件阜阳市外发明专利,分两年每年给予补助0.5万元。(4)实施专利奖项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6.加速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1)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申请发明专利200件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20件,给予奖励10万元,每超过一件奖励0.5万元。(2)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评估费补助。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奖励5万元。专利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3)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支持有关单位开展以知识产权宣传和转化为内容的知识竞赛、路演、培训、沙龙等活动。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力度。(2)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1万元。

8.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1)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企业以相关专利技术为纽带组建若干知识产权联盟,增强产业整体运用专利的能力。获批县知识产权联盟,经认定,给予当年活动支出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2)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完成当年专利工作考核目标的乡镇(街道)、经开区(临庐产业园)由临泉县质量提升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

9.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1)提升专职管理人员素质。推动企业建立专利联络员队伍,建立覆盖全县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员队伍,健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常态化机制。(2)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将创新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我县在校学生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1万元、0.05万元。

六、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政策(13条)

1.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和技术改造,支持新增项目建设。(1)对当年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后,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机械 电子产业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2)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实际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机械电子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对当年技术改造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新增项目奖补外,给予企业当年新增土地的土地使用税50%奖补,用于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当年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后,给予其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勘探、规划设计和相关认证等费用)实际支出的50%奖补。给予机械电子项目实际支出的100%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集约用地。新增企业新建厂房三层及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后,按三层及以上实际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米50元奖补。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入规入企。当年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新入规除外),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机械电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或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变更名称除外),投资项目经县发改委(物价局)备案、建成投产、财务管理规范、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当年缴纳税金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当年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补。当年被评为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全省10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当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年末增量部分税收的10%给予奖补。机械电子企业给予20%奖补。鼓励企业租赁厂房。对当年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按时交纳税收,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和乡镇扶贫车间生产,自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前3年实际租金的70%奖补。机械电子企业给予实际租金的100%奖补。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市级产品展示,给予展位费、运输费用100%奖补。参加省级及以外产品展示,给予展位费、运输费用50%奖补,机械电子企业给予100%奖补。

3.支持企业高端制造,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当年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或列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机械电子工业上浮奖补20%。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被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年度购置2台及以上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机械电子企业按购置金额30%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机械电子企业贷款。机械电子企业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全额贴息,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给予50%的贴息。贴息年限为项目开工至竣工投产后总计三年的贷款利息。

4.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当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展示板、成长板成功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60万元;当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10万元。当年在沪深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政策给予奖补。县外新迁入临泉拟上市企业(含兼并重组),年实际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十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址。对企业上市在财税政策上采取“一企一议”的政策给予奖补。新迁入拟上市企业,在县内申请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在县内新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标准给予奖补,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县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租住地段市场价格50%给予奖补,奖补至上市止。企业享受期间,所租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需退还已取得的补助;在县内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70%以上的单栋商务楼宇,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缴纳税收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楼宇开发新进总部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挂牌或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或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所募集资金投资本县项目的,按投资总额的0.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5.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支持企业节能减排。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直接设备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且节能率达15%或节水率达40%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当年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当年能耗总量增速不超过1.5%,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企业(以统计报表为准)分别奖补5万元。对当年用生物质颗粒改成用气、用电企业给予实际投资的20%奖补。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在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省级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6.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注册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产品获得国内区域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产品获得安徽省新产品、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省级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7.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为优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8.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9.支持企业优质人才引进。工业企业优质人才引进办法执行县委组织部制定的《临泉县工业企业引进工业人才实施办法》。

10.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享受助保金贷款和应急周转金执行《临泉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鼓励办法》和《临泉县规模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实施暂行办法》。

11.加大工业考核奖惩。对乡镇、街道当年完成年度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新增规模企业个数等目标任务综合评比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后三名的乡镇、街道实行问责。

12.扶持优质企业。对2020年当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县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含10个百分点)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4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对纳入三年扶优范围、且三年内每年产值增长超过全县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含5个百分点,下同)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照扶优期内每年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60%进行奖补。其中,前两年扶优期内,每年奖励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30%;第三年实现上台阶目标的,按照前两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30%和第三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60%予以奖励。扶优期当年未达到增速目标的,当年不予奖励;对纳入五年扶优范围、且五年内每年产值增长超过全县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照扶优期内每年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40%进行奖补。其中,前四年扶优内,每年奖励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20%;第五年实现上台阶目标的,按照前四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20%和第五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40%予以奖励。扶优期当年未达到增速目标的,当年不予奖励。

13.扶持育规企业。培育成长型企业,对年产值500-2000万元的企业,首次产值、税收增幅均超过50%以上的,按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以后每年度产值、税收增幅均超过50%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入规,当年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一次性8万元奖补。

七、支持涉农企业政策(17条)

1.实行物化补贴。市政府已将品牌基地建设纳入《阜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对基地内从事订单生产专用品牌小麦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30元的种子补贴、每亩15元的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补贴资金按市、县财政2:8比例分担,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县(市、区)实际落实任务面积一次性拨付,由县财政负责具体结算。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第三方核查及技术指导服务等需要。种子补贴款由县先行结算,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迟于2019年12月底。

2.支持技术配套。县财政要加大对优质专用小麦耕、种、灌、管、收、烘等生产关键环节支持力度。品牌基地原则上实行全程社会化服务,粮食生产大县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要切块用于优质专用小麦机械化深耕深松、秸秆粉碎还田、精少量播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绿色增效技术配套,推进农机、农艺、农信融合。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等要重点用于优质专用小麦基地重大病虫害防治。

3.改善收储条件。县政府将从粮食大县奖补资金中,切块用于专用小麦收购主体建设仓储设施,确保优质小麦足量收购。商务粮食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为专用小麦收购主体开展代收代储、专库专储业务,必要时参照省粮食临时收储办法,建立县级临时收储制度。

4.加强农田建设。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建设要与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力争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全部建成生态高标准农田。

5.完善金融支持。县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对从事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专用品牌小麦收购主体收购、烘干、储藏、加工等环节的贷款支持力度。探索提高农业政策性保险标准,开展优质专用小麦的收入保险试点。

6.支持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培育。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1)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2)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省、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次性分别奖补15万元、8万元、5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省、市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7万元。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正常生产运营的,一次性分别奖补5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对当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省、市级示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次性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创建。(1)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4万元、4万元、5万元、5万元、20万元。(2)支持农产品品牌评定。被评为市、省级名牌的农产品,每个分别一次性补贴5万元、10万元;被评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农产品,每个分别一次性补贴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3)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市级蔬菜标准园、规模健康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5万元。支持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创建。对组织区域特色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新注册品牌商标或创建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社会团体组织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次性奖补20万元。(4)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按标准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并实现产品追溯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示范经营主体除外)。(5)支持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贸批发市场建立农残速测室、速测室面积不少20平方米并且正常开展自检的,每个农残速测室补助3万元;对达到标准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动物检疫报检点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每个补贴6万元。

8.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1)支持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凡经营主体在贫困村发展特色种养业达“一村一品”标准,且每千亩带动贫困户原则上不少于70人,且贫困人员年务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人的,新增实际流转土地费用的80%由县财政奖补,每亩最高不超过600元,连续奖补暂定3年。凡经营主体在非贫困村等发展特色种养业,实施面积不低于300亩,带动贫困户就业不少于20人,且贫困人员年务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人的,新增实际流转土地费用的40%由县财政奖补,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连续奖补暂定3年。本项目所指的特色种养业包括蔬菜(突出发展葱、姜、蒜、芥菜等)、中药材和薄壳山核桃、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作物及果木、花卉等产业。(2)支持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对新建钢架净棚面积30亩以上,大棚跨度一般在6米以上,大棚棚架间距最大不超过1.0米,连接棚架的横拉杆不少于3排,每亩补贴1000元(不含钢架西瓜大棚)。对新建连栋式钢架大棚在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建食用菌基地年投料在50吨、100吨、200吨以上的,分别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3)支持大蒜生姜订单种植。支持大蒜订单种植。脱水蔬菜加工企业与本县新型经营主体或个人签订种植大蒜种植订单,按种植订单完成收购500-1000亩的(含500亩),一次性奖补5万元;1000-200。亩的(含1000亩),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00亩以上的(含2000亩),一次性奖补15万元。支持生姜订单种植。脱水蔬菜加工企业与本县新型经营主体或个人签订种植生姜订单,按种植订单完成收购200-500亩的(含200亩),一次性奖补5万元;500-1000亩的(含500亩),一次性奖补10万元;1000亩以上的(含1000亩),一次性奖补15万元。支持规模健康养殖基地建设。(4)支持新建(扩建)羊场。对当年新建(扩建)羊舍面积600平方米,且存栏能繁母羊100只以上的,补贴5万元;羊舍面积1000平方米,且存栏能繁母羊200只以上的,补贴10万元;羊舍面积2000平方米,且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的,补贴20万元。支持肉牛、肉羊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对肉牛、肉羊养殖企业当年在商业银行使用“劝耕贷”等贷款用于养殖发展且能够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按照实际产生利息的60%进行贴息,每场最高贴息5万元。支持新建(扩建)鸡场项目。对当年新建(扩建)蛋鸡场,鸡舍面积800平方米,且存栏10000只蛋鸡,补贴4万元;新建(扩建)肉鸡场,鸡舍面积800平方米,且存栏6000K肉鸡,补贴2万元。(5)支持新建(扩建)奶牛场。当年新建(扩建)奶牛舍100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补贴15万元,以此类推,每场最高补贴资金60万元。对奶牛场当年从省外、国外引进优质奶牛的分别按800元/头、10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6)支持新建(扩建)牛(驴)场。对当年新建(扩建)牛(驴)舍面积800平方米,且存栏肉牛(驴)100头以上的,补贴15万元;牛(驴)舍面积1600平方米,且存栏肉牛(驴)200头以上的,补贴30万元。(7)支持秸秆饲料化转化。以当年新购进的揉丝机、饲料粉碎机、包膜机等饲料化机械,按购机总额的30%补贴(含农机具购置补贴份额)。

9.支持农产品加工提升。(1) 对因生产需要,建设仓储、晒场、产品展示厅、保鲜冷藏库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并正常投入生产,按总投资额的15%予以补贴。农机库棚建设100平米以上,按每平米180元予以补贴。(2)对建设育苗工厂、生物组培室、农产品产地小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购买农副产品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上并正常投入生产,按总投资额的15%予以补贴。(3)支持芥菜加工。对购置芥菜加工配套机械设备并正常投入生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凭机械购置发票,给予购置款30%的一次性补贴;加工企业当年印制芥菜包装箱,并按质量标准生产,包装箱图案印有“临泉芥菜”字样,经县农委备案,并订做5000个以上的,凭印刷费发票给予企业印刷费30%的一次性奖补。(4)对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利息额的50%进行贴息,最高补贴限额10万元。

10.支持畜禽、饲料加工产业。新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正常投入生产,按总额的15%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饲料生产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给予10%的补贴,加工机械给予15%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农业科技进步。(1)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对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新品种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开展临泉“临羊”新品种选育工作,对当年通过专家认定符合“临羊”标准和特征的白山羊,每只补贴300元。(2)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农业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科技进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秘〔2017〕312号)执行。

12.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1)支持农产品烘干中心建设。对当年建成并运行且日烘干能力在100吨、200吨、300吨以上的烘干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补。(2)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全程社会化服务。对当年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20万元,托管土地的商业性农业保险费用由政府补贴80%。对从事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粮食烘干机、打(压)捆机、有机肥生产设备且正常从事社会化服务的,按购机总额的50%(含农机具购置补贴份额)予以补贴。(3)支持休闲农庄发展。对被评为星级“农家乐”的,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办〔2018〕24号)执行。

13.支持农业信息化建设。(1)支持农业物联网应用。对在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服务等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符合建设要求、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农业物联网小镇,经项目验收后,一次性奖补建设单位50万元。(2)支持农产品网络销售。对在我县注册电商经营主体、网络销售我县农产品的,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8〕39号)执行。

14.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提升。(1)支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粮食产业园等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一次性奖补30万元。(2)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5.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1)支持蔬菜保险。钢架(水泥、冬暖)大棚、竹木大棚、露天蔬菜、生姜每亩保险金额以种植户实际生产物化成本为准;保费按照市、县、农户3:5:2的比例承担(如市奖补政策取消,则按县、农戸6:4比例承担)。(2)支持中药材、果木花卉保险。中药材、果木花卉每亩保险金额以种植户实际生产物化成本为准;保费按照市、县、农户3:5:2的比例承担(如市奖补政策取消,则按县、农户6:4比例承担)。(3)支持大豆保险。大豆每亩保险金额170元;每亩保费10.2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4)支持畜牧业保险。支持能繁母羊、能繁母猪、奶牛参加政策性保险。能繁母羊、能繁母猪、奶牛每头(只)政策性保险保费分别为30元、60元、360元;能繁母羊保费由县财政补贴60%、养殖户承担40%;能繁母猪、奶牛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分别是25%、20%,县级财政补贴分别是5%、10%,养殖户承担20%。

16.支持果树和森林保险。(1)支持果树保险。果树每亩保险金额以种植户实际生产物化成本为准;保费按照市、县、农户3:5:2的比例承担(如市奖补政策取消,则按县、农户6:4比例承担)。(2)支持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450元、550元;每亩保费分别为1.575元、2.2元;公益林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25%,农户承担20%(注:2018年的商品林保险阜阳市财政补贴45%,农户不用承担保费)。(3)支持马铃薯价格指数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250元;每亩保费400元;保费由县财政补贴50%,农户承担50%。

17.支持推进“劝耕贷”业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转型。(1)支持开展“劝耕贷”贷款业务。对积极开展“劝耕贷”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按上年底“劝耕贷”实际贷款净增额的1%给予奖励。对参与“劝耕贷”工作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劝耕贷”工作成绩显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奖励。(2)支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转型。对成功转为商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或工业企业(不含机械电子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奖励,具体按照县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转型的实施方案》(临农发办(2018)2号)执行。

八、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政策(8条)

1.支持项目建设,创建A级旅游景区、研学旅行基地、“旅游+”产业基地创建提升。(1)A级景区奖励。对被评定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2)支持研学旅行基地创建。对社会资本方投资并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2万元。(3)旅游产业基地培育与创建。对于多产业融合发展,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2万元。

2.支持举办各类文化旅游节庆、体育赛事活动。(1)节庆活动奖励。社会组织承办非营利节庆活动,被省级3家以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宣传报道的,给予补助3万元;被省级5家以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宣传报道的,给予补助5万元。(2)体育赛事奖励。社会组织承办非营利体育赛事活动,符合临泉旅游发展导向的,带动旅游发展成效明显的,给予补助。举办国家级品牌体育赛事,给予奖励30万元;省级品牌体育赛事,给予奖励20万元;市级品牌体育赛事,给予奖励10万元。

举办节庆、赛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需提前一个月向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节庆、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效果给予补助。

3.支持农家乐星级创建,培育一批具有临泉特色的农家乐。被命名为安徽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6万元、3万元。

4.支持旅游商品创新研发。(1)旅游商品参赛奖励。对新评为省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在国家和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

(2)旅游商品参展奖励。支持旅游企业参加全国、省、市文化旅游营销会展和赛事。对参加国家级会展和赛事的企业,每天给予补助1200元;对参加省级会展和赛事的企业每天给予补助1000元;参加市级会展和赛事的企业,每天给予补助500元。补助天数以文件通知为准,企业参展展位费补助标准按实际支付展位费补助。

5.支持创建旅游星级饭店、民宿客栈、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农庄)。(1)星级酒店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80万元。(2)民宿客栈奖励。被评定为乡村民宿客栈的,每个客房一次性奖补1.5万元。年终考核验收经营时间满100天的,再奖补0.5万元。乡村民宿客栈经营单位单间客房年接待100人次(含)以上的(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住客数据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据),每增加1人次按照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3)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农庄)奖励。对新评定为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农庄),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6.支持开拓临泉旅游市场。(1)外地旅行社奖励:

一日游奖励,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临泉旅游,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点),月度累计6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5元/人;二日游奖励。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临泉旅游,至少游览2个收费景区(点),并在临泉住宿1晚,月度累计3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50元/人。非节假日、非双休日组团来旅游的,在原组团奖励基础上增加10元/人;

三日游及以上奖励。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临泉旅游,至少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临泉住宿2晚,月度累计2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80元/人。(2)本县旅行社地接奖励。累计年接待一日游县外游客1万人以上的县内旅行社,奖励5元/人。接待二日游、三日游县外游客1万人以上的县内旅行社,奖励10元/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县内旅行社提前2日将组团游客名单、行程确认单报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不予奖励。各旅游景区(点)根据旅游企业报备、购票情况、游客身份证、景区确认单等对游客身份信息及团队人数据实记录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进行审核,同时根据相关单据材料对景区(点)、宾馆、旅行社接待游客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评估。每季度首月10日前,县内旅游企业将景区(点)发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游客住宿信息证明材料、奖励申报表报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公示。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7.AAA级景区宣传营销奖励。AAA级景区在临泉县外客源市场召开旅游推介会、投放临泉旅游形象、产品广告的,提前一个月报请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经评估达到约定带动游客来临旅游人次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支持旅游人才建设。对通过考试获得国家高级和中级导游资格、外语导游资格后,在临泉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0.5万元奖励。

九、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12条)

1.对年进出港业务量达200万单且纳入我县快递物流整合体系的快递物流企业,在租赁仓库、办公用房等经营场所时,可给予其适当的房租补助。第1年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房租补助,第2、第3年分别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20%给予房租补助。

2.鼓励快递物流企业自用型快递仓储对外开放并向公用型快递仓储转型发展。对为我县3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快递仓配一体化服务、年日均发件量超过3000件且使用快递仓储面积1000㎡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涉及到工业用地使用的厂房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3.完善农村快递物流网络。逐步完善以农村快递物流枢纽站点为基础,以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快递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支持在农村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改造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对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带有统一标识的村级快递营业网点,建成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进出港业务量达1万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同一行政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快递营业网点,鼓励快递物流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快递物流线路。

4.对达到《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标准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且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企业评定,对被评为国家3A 、4A、5A级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快递物流、电商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的奖励。

6.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出港快递业务量年首次达到50万件、100万件、3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7.推进农产品线上销售。对销售我县农产品的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为我县农产品提供上行服务的微信小程序等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线上农产品销售额达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9.加强电商站点农产品上行功能建设。鼓励农村电商企业、有网络销售实绩的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承建网点。提升电商站点农产品上行功能,指导网点通过电商平台、网上小程序、微商城等开展网络销售。对配合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等开展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收购和信息提供等上行服务并形成网络销售的网点,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推广智能化集约化投递。推广应用智能快件箱,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鼓励快递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工厂企业、学校、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集中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智能快件箱。对在我县推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智能快件箱的企业,建设并投入运营快件箱达到10个营业点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加大快递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依托学校、行业协会及相关培训机构对工商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引进优秀快递物流人才,快递物流企业引入紧缺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应政策待遇。

1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快递物流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快递物流金融业务。支持第三方快递物流仓储企业对外提供仓单作为贷款抵押并提供相应担保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快递物流企业货运车辆、快递物流设备购置更新提供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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