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嘉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714 2021-06-2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用建筑节能推行告知承诺制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施分类管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县建设局重点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一)绿色建筑等级为三星级项目;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一个基准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等级二星级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项目民用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采用民用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在办理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时,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后,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直接办理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手续。县建设局在准予批准后两个月内应当开展批后核验,可通过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委等方式进行。
县建设局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简化自行招标备案程序
对不属于国家、省、市、县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投资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采用招标方式的,可不单独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或者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对属于国家、省、市、县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自行招标的,自行招标备案可与招标文件备案一并办理。
三、推行“出入口设置一件事”审批
进一步简化地块出入口设置审批流程,将其中涉及的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审批、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等有交叉竞合关系的市政公用类审批事项的,合并相关审批流程,实行“出入口设置一件事”审批。具体申请表、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
四、推行水、气报装“1000”式模式
(一)壹环节。提升水、气企业主动服务意识,对于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水、气企业会同平台主体及时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前为项目开展前期指导,将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并在土地挂牌出让期及时开展用地红线外相关管网工程作业。建设单位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进行项目备案后,视为企业水电气的报装申报,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水通气。不再进行用户单独报装申请、受理登记和竣工验收,改由水气企业及时上门开展“面对面”项目服务,将报装事项的2个环节压缩为1个环节。
(二)零材料。采用提前服务、系统对接、信息推送、容缺机制等措施,实现申报材料清零。申报材料中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备案信息表、营业执照、土地证等材料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共享获取。供应单位通过主动对接,在项目设计阶段即介入方案的制定工作,协助绘制给水平面图、用气平面布置图等,并同步开展外线作业。
(三)零次跑。政府部门和水气供应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变“企业跑”为“单位跑”和“代办跑”。企业只需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备案,供应单位实行
全程上门服务。
(四)零成本。项目一经备案,水气供应单位应当立即落实专人对接项目业主,开展通水通气服务,一般企业项目实现水、气事项一次性验收后即可完成开通接入,全程对接、作业不产生费用,实现水气接入“零成本”。
五、其他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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