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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江苏苏州:昆山法院出台司法保障意见 支持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浏览量:1251 2020-02-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法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发挥稳企业、增动能、补短板、保稳定的司法职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昆山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昆山市人民法院关于

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01

切实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院干警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讲究策略方法,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2

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

开通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对当事人提起涉疫情诉讼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03

健全便利企业参与诉讼的司法服务体系

全面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苏州智慧法院APP、智法电子送达系统等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以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开展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等工作,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加大调解指导力度,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


04

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

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一般不得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05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严格依照刑法、司法解释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各类犯罪行为,坚持快审快判,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06

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互谅互解、共渡难关。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尽可能的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07

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商事合同纠纷

对疫情期间符合合同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企业因受疫情重大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8

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区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的,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09

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放贷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结合当前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0

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

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促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


11

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申请

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12

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争议

依法支持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及时惩处疫情期间出现的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审理、依法判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快审快判,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对疫情中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等行政案件,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3

认真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执行工作

对于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14

加强司法分析研判

对办案中发现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交流沟通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水平。


15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做法,做好典型案例在服务企业发展中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尽快评估此次疫情爆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正确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给企业合同履行引起的法律后果,降低企业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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