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安徽:马鞍山税务政策支持 助力打赢防疫阻击战
浏览量:1161 2020-02-1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以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除扎实做好日常税收服务事项外,市局就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细化了八个方面的工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切实强化政策宣传
及时跟进总局、省局和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主管税务机关落实政策。对医用防护服、口罩、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梳理,建立台账。根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选择合适时机和适当方式,逐户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相关税费政策。
二、大力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疫情防控
(一)不折不扣落实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为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的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政策性减免税实行备案制,纳税人可直接享受,减免税资料可留存备查(如非营利性医疗)。
(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三)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认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辅导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五)全面落实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大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
大力支持相关企业开展科研攻关,积极辅导其用足用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四、大力支持群众生活物资保障
(一)对生产流通攸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辅导其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对餐饮、宾馆等企业在疫情期间按照政府安排低价销售餐饮、住宿服务的,无需调整计税价格,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宾馆等生活服务性企业,辅导企业足额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全面落实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捐赠
(一)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对餐饮、宾馆等企业在疫情期间无偿为防疫一线医护、公安、卫生、志愿服务等人员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严格落实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三)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格落实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六、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酒店等行业企业和其他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等政策;实行一对一辅导,严格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月10万元(季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六税两附加普惠性减免工作。
七、大力支持受影响行业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将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管辖纳税人户数,密切关注申报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避免到办税服务场所集中拥挤。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二)允许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申请,也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三)允许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 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申请,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集中统一受理并以列表的方式层报省局办理。
(四)免除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自2020年1月22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五)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实名办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办税人员进行“刷脸”验证。对于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人员,将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暂依办税人员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并做好发票风险防控工作。
(六)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内,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以根据实际停业时间,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七)定期定额核定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
(八)减免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九)允许延期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的,延迟缴费期间,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十)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因疫情原因,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特别是中小企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随时可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及时审核核准,为纳税人切实度过难关提供助力。
(十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八、大力加强服务保障
(一)采取“一对一”包保服务方式,密切关注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涉费问题,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二)全面拓展“非接触式”税收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等渠道办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错时办理,进一步压缩窗口办理时间。
(三)持续开展税务专家线上、掌上“门诊”活动,扩充税务专家团队,通过税企QQ群、微信群预约开诊,分类组织,为全市(含三县一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精准滴灌”式政策宣传、业务答疑和办税辅导。
(四)扎实推进企业开办、刻章、领票业务“一日办结”,如纳税人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落实全程网上办、审批不见面等便民办税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
(五)网上办理跨区域经营企业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据实录入跨区域预缴的增值税数据并继续完成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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