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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浙江舟山: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浏览量:942 2020-02-19

为切实做好工业企业返工复工工作,确保企业正常有序复工生产,根据《关于做好返岗返工返学返乡人员防控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妥善做好企业返工人员防控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防办〔2020〕17号)等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复工时间

 

全市各工业企业(除保障民生、医疗物资生产和城乡基本运行的企业外)市外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返工人员”)返回舟山时间和开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对于企业返工人员来源地区及防控措施按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区域人员来舟防控措施的通知》(舟防办〔2020〕26号)执行

 

二、强化企业复工管理

 

对工业企业复工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复工,擅自复工的,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企业复工标准。

 

 企业要对照《舟山市工业企业及返工人员疫情防控要点》要求,必须做到以下八个方面。

 

1.建立组织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明确企业防控工作联络员。

 

 2.制定疫情防控复工方案。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和返工人员状况,制定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餐厅管理、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

 

 3.落实人员管控。企业复工生产前必须详细掌握每名返工人员的健康状态,建立“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实行实名登记。员工必须是不需医学观察的人员,以及已解除医学观察人员。

 

 4.实施厂区封闭管理。整个厂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对进出厂区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严格登记,跟踪管理。企业复工前必须提前对厂区内公共场所采取消毒等防控措施。

 

 5.做好防护物资储备。确定专职人员,设置企业测温点,配备测温仪、防护口罩、消毒液等相应防疫物资。

 

 6.按规定建立企业集中隔离场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隔离人员管控。

 

 7.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做好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工装治具等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做好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

 

 8.落实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告制度,企业要把人员变动情况、员工体温测量、场所消毒等情况每日上报属地政府。

 

(二)复工复核流程。

 

1.成立复工审核小组。由各乡镇(街道)会同县(区)、功能区经信、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复工审核小组,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复工审核小组,负责对企业进行开复工审核。 

 

2.企业申请。企业应于复工前填写复工申请表,并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员工信息表、承诺书(其中规上和用工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作为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 

 

3.复工核准。各乡镇(街道)复工审核小组对企业复工申请进行分批审核,并实地检查准备情况,分批顺序为:

 

(1)有出口订单或亩均效益评价A、B档的规上工业企业。

(2)以本地员工为主参加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

(3)本地员工参加生产的规下工业企业。

(4)其他规上工业企业。

(5)其他规下工业企业(D类企业暂缓复工)。 

 

一般工业企业由乡镇(街道)根据审核检查情况对企业出具审核意见,报当地经信部门同意,方可复工。

 

 重点工业企业由乡镇(街道)根据审核检查情况对企业出具初审意见,经属地经信部门备案,并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复工。

 

(三)复工企业监管。

 

加强对复工企业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舟山市工业企业及返工人员疫情防控要点》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乡镇(街道)定期巡查企业复工方案落实、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县(区)和功能区分别组成督查组,对企业复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落实返工人员交通保障服务

 

切实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舟山市企业返工人员交通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舟防办〔2020〕24号)精神做好企业返工人员交通保障服务。在复工审批通过前,外地返工人员不得擅自返舟(允许为复工做准备的少量人员进入)。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功能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二)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复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的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复工后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企业要加强复工后的日常防疫管理,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加强返工人员动态管控,加强对就餐、住宿、会议等环节的管理。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最严措施压实安全生产要求和责任,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功能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要落实好危化品、船舶修造、水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加强深度排查,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五)加强督查暗访,市、县(区)、功能区、乡镇(街道)要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加强对企业防疫情况的暗访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和属地政府。

 

(六)请各县(区)、功能区将当日复工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首报日为2月9日11:00前)和复工企业情况(首报日为2月10日16:00前)汇总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徐培红,联系电话:2285352,13587090096。

 

舟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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