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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北京平谷: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具体办法的通告

浏览量:947 2020-02-2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1.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1.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2.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3.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1.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2.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3.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政策咨询:区社保中心 王学静18610906706  89983166)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二)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3040、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特殊病家属的城镇户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4.同一人员不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政策,且在合同期内不变更所享受的政策途径。


  5.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三)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拨付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康丽丽 13811080130  69962518)


  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二)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申请拨付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企业失业保险返还”(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康丽丽 13811080130  69962518)


  四、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三)补贴期限。2020年2月至4月。


  (四)申请拨付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侯立巍 13701258320  89989071)


  五、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一)培训内容。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二)组织方式。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三)线上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四)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五)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照片等。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文件中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李凯 15210461558  89981600)


  六、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北京地区各类企业(含央企),新招用技能类岗位职工,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以技能提升为主的岗位适应性培训且不低于40课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

  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须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且仍在本企业就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


  (二)培训组织实施

  1.培训内容。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就业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开展培训前,应编写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应撰写相应的培训总结报告。岗位适应性培训应突出实操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并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伤预防、工作生活常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2.培训组织方式。企业可多种形式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岗位适应性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脱产集中培训,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组织新招用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应长期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三)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1.补贴标准。企业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实行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若企业开展的一次职工培训同时满足多项技能提升行动政策申领条件,企业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给予企业的培训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资金来源。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四)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凭企业“一证通”)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平台申请,点击进入“企业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补贴申请表,并上传培训方案、培训协议、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课程表、培训课时证明材料等,劳务派遣企业还须提供并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和劳务派遣协议。培训课时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签到表、培训照片等。


  申请企业对本企业具备申报企业新招用人员适应性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因虚假承诺或填报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不符合培训补贴申报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社局官网公示拟拨付资金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社局,然后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社局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培训学员进行回访,按照培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表开展调查。可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照片视频和财务凭证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培训补贴申请流程。市、区人社局组织对已拨付培训补贴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存在骗取套取等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5年内不可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并视情节纳入征信记录。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李凯 15210461558  89981600)


  七、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一)支持的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北京地区各类企业(含央企)。依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残疾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平台申请,进入“以工代训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和补贴申请表,并上传以工代训总结报告等,劳务派遣企业还须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和劳务派遣协议。


  申请企业对本企业具备申报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因虚假承诺或填报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不符合培训补贴申报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社局官网公示拟拨付资金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社局,然后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社局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以工代训人员进行回访,按照以工代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表开展调查。可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和实地检查核实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培训补贴申请流程。市、区人社局对已拨付培训补贴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存在骗取套取等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5年内不可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并视情节纳入征信记录。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李凯 15210461558  89981600)


  八、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一)服务对象。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二)补助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助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


  (四)补助条件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具有开展职业介绍业务资格;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重点企业,需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超市”平台首页发布“急聘”公告的重点企业;

  3.推荐成功上岗的劳动者人数认定条件:

  (1)经重点企业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双方确认的人员名单(附件2);

  (2)名单中的劳动者与重点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或重点企业支付劳动者薪酬证明。

  4.申请

  (1)申请时间。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开始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

  (2)申请途径。

  线上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超市”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jycs/index.html),点击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进行申请;

  线下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表格(附件1)。

  5.审核及拨付。

  (1)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认定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服务对象进行核实调查;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批准享受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号,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政策咨询: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胡海燕 13716284975  89968960)


  九、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主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补贴金额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1000元/人标准予以确定。经各区认定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负担。(申报流程待市局出台指导意见)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 侯立巍 13701258320  89989071)

  特此通告。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8日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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